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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关于凯圣威先生所提车位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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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这里,我们首先感谢凯圣威先生对春江华庭的关注和厚爱,接下来我们会对您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一答复:
首先,车位的租赁期为20年,这并没有违反国家《合同法》中规定的租约的最高时限。至于20年以后,我们是免费续租与住宅产权同为70年,业主就相当于拥有了70年的使用权。租金每月实际平摊为53.57元——57.14元/月,远远低于无锡市车位出租的指导价。而且我要说明的是,业主租赁车位是与房产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关系,和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只是对广大业主使用地下车位时产生能耗和人员管理费用进行收取,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凯圣威先生又提出车子的使用年限问题,我相信众多拥有车子的业主,不可能一辈子一家人只开一辆车;住房产权70年,不能等于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活70岁。所以我认为凯圣威先生提出的这个问题事实上不成立。

再次,提出为什么不一、二、或三年一租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那么我们就会碰到一个管理的困难,随着小区车辆的逐渐增多,同一个车位有的业主要租1年,有的业主要租5年,是不是一年到期就开始竞争租赁,谁出的价高或谁租的年限长就给谁,这既损害业主的利益,也损害管理。所以我们采用最高时限的租赁期加上优惠、加上免费续租的方式,让广大入住业主先受益。

最后,谢谢大家关注小区的管理,关注春江华庭,如有车位方面的疑问请到销售部当面咨询。[s:352]
发表于 2009-11-7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租不起,看来只好停在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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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无锡大多数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成本都分摊到商品房和土地成本中,个别小区停车位是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来,只有非常少的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独立核算成本,关于春江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还不明确?博尚是否代表官方明确地下停车位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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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博尚的回复。
同时,我的疑惑是:
按《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现在春江华庭的地下车库也是按20年来租赁,那么费用按70年来计算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更何况,如果业主现在一次性把20年的租费缴清了,可未满20年业主不再使用车位,那这里面的差价,业主是否能够获得退还呢,如果不能,那业主的利益从何得到保障。
还有一哥提出的车位产权性质,也请长博公司给出文件确认,也好让我们业主能有个明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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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位公摊面积是否已经算到群众房价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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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位租赁,不是产权买卖,如果根据合同法规定,最高年限为20年的话,并不需要一次性全额付清,为了保证我们业主的利益,也方便开发商、物业的管理,我有以下建议,请你们考虑:
1、签订20年的预约协议,租赁费按协议规定分期缴付(建议3年或5年为周期)
2、租赁费按照博尚答复里的53.57元——57.14元/月计算,按上述周期缴付
3、如业主到期未再继续缴费,则视作自动放弃,协议自然失效。车位可以由开发商租借给其他业主使用。
如此一来,业主不会被“套”死,KFS在管理上也不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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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房子在二十年内交易掉,而买方没车或者不想租,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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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到要害上就不出来答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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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停车位“租赁66年” 业主卖房讨回租金

石倩 久钢
  本报讯 转卖了商品房,签下长期承租合同的地下停车位却成了麻烦,想卖不让卖想退钱又退不到钱。无奈之下,业主只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罕见的地下停车位纠纷案,该纠纷最终以民事调解的形式得以解决,开发商将租金退还给业主。
  2006年,蒋先生在某小区置业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地下车库停车位的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6年,租金8万元。一年后,蒋先生便将住房卖给他人,可停车位依然空置在那里。蒋先生表示,因为当时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未经开发商同意,不能转租、出售停车位,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将支付45%的违约金。可是,房子都卖了,留着停车位还有什么用呢?蒋先生曾就此多次和开发商协商,但都无果。

  法院审理中发现,按《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而开发商与蒋先生竟签下了66年的合同,因此该合同最后被判为无效。且原购置的商品房已转让,继续履行合同对蒋先生有失公平。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开发商同意将扣除了2006年至2009年租金后的余额6.8万元退还给蒋先生,并解除租赁合同。据了解,目前无锡大多数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成本都分摊到商品房和土地成本中,个别小区停车位是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来,只有非常少的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独立核算成本。有关人士表示,“前两种情况下,开发商无权处理停车位。在签订协议之前,业主先要看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另外,业委会也可到产监处和规划部门查看停车位资料,明确产权,发现开发商违规出售或出租停车位,就能解除合同。”(石倩 久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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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博尚愿意面对我们业主,其次也请你谅解我接下来要说的话,我对你个人完全没有任何意见!再次,我的回答仅代表我个人,和其他业主无关。

第一个问题,没说你开发商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期限,而是你这个合同订立得根本不符合双方意思一致这条规则。我想你是个聪明人,不需要我再多废话了。


第二和第三个问题,请不要拿什么管理困难之类的话来做借口,一个公司成立起来,就是要做事的!做事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麻烦是正当的,但做到这种地步就过火了。再者,如你所愿,20年一租,那么业主转手卖房或不用车了怎么办?不要说什么“不可能一辈子一家人只开一辆车”。人人情况不同,你怎么知道有人一辈子都会开车??一辈子都用车位?如果中途不用,到时费用能否退还?你会说能,但有程序,那我要问你了,你们有困难,你们怕麻烦,难道我业主来退个钱就不怕困难,不怕麻烦了??你们是公司,是法人,是应该为业主排忧解难的,而不是为了自己的方便把难事烦事转嫁到业主头上的,你说对不对?如果你说不能退,那算我没说这一条。

其三,就算真的如你所愿吧,签订20年。我们都知道,合同标的的价格和付款时限也是双方商量的,凭什么你房产公司说了算?我说按70年租金分摊,半年一结,那又怎样?我买了你的房,租你的车位就一定得听你的吗?

最后,不得不承认看到这句话我又是一身冷汗:物业只是对广大业主使用地下车位时产生能耗和人员管理费用进行收取,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我是否可以理解为:业主花了近五万租了你的车位,还要另外再付钱给物业?唉,真的对不起,给你们添麻烦了,像我这样的穷人,竟然会买了你春江华庭的房子,真是太对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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