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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活动] 单独再发下吧,因为作为外人,实在也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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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0%以上业主也可提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选举应采用差额选举。
2
、业主(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物殊情况,以20%以上业主(代表)联合提议 或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
2条法律规定是解决目前积重难返问题的依据。



照理说,物业公司由业委会聘用,而业委会经过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层级是由小到大。而目前港城的实情是倒过来了,而且各方矛盾由来已久,十分复杂。所以上面说积重难返。

既然如此,干脆来根本解决问题,如果广大业主确实愤愤不平的话。  

那就是联署,只要征集到超过20%的签名,再推选出2个业主委员,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出中意的新业主委员会。

然后,新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目前的物业公司摊牌:不提高质量就解雇,另聘其他公司。

如此操作,不是否定目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其他贡献。只要合格,老的委员和公司照样留用。

如此操作,还有很多具体的细节问题,涉及到很多具体法律知识,但大的路径没问题,为法律和我国居民自治精神所鼓励。

建议想解决问题的业主稍微了解下相关法规,也就江苏和无锡的两部地方法规,正常的智商半天就基本琢磨透了。

找到管用的知识就是最大的力量。都21世纪了,还这么落伍??


不然,本帖顶到1000页也没用;时间耗到2020年也没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1、一般事项决定经过全体业主(代表)1/2通过。重大事项: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需2/3业主(代表)通过:
2、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不可一幢两代表)。业主代表应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意见。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代表所代表的业主票数,应超过投票权总数的1/2(2/3)。
==================================
以上是江苏和无锡等相关法规作出的法律要求。
所以,严重怀疑该规约根本没经过法定程序通过。
作为外人,对港城的物业纠纷耳闻已久。实在看不下去了,所以谈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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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热心业主,大家为了港城的美好,都来谈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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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住非港城业主,是外人。
只是看你们愤愤然又茫然状,实在看不下了,谈点个人的想法。
这样的大手术,没把重要利益方--开发商考虑进去,也是没问题的。
具体可看法规对成熟小区业主的投票权和开发商的投票权比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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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杀机为牛) 的帖子

感谢热心人!
说得很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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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是在于车位问题。
车位问题不解决,解雇N次物业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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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楼主的善意支招,确实不失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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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铁妹) 的帖子

在车位问题中,物业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环。就港城的实际情况来讲,目前是KFS实现利益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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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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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铁妹于2009-11-03 20:59发表的 :
关键还是在于车位问题。
车位问题不解决,解雇N次物业也没有用。

车位问题确实是核心问题。

港城的车位因其人防性质,房产商是只能租不能出售的。已经买车位的人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退还超出租赁期年限的款项。

现在的问题是,物业公司由开放商聘用,只听他的,倒置了雇佣关系,成为对付广大业主的马前卒。而且随着矛盾扩散,业委会在广大业主中的代表性也受到了怀疑,这样业主们容易被内部击破,会越来越被动的。

说现实点,所以只要请到真正听业主委员会话的物业公司,然后停车问题维持现在(没装刷卡机前)的状态,广大业主也应该没大问题的吧。就这样跟开放商耗谁怕谁?

目前是网络时代,联系起来真是方便多了,超过20%的门槛其实很容易的。有这样不算麻烦又能根本解决问题的道路不走,难道还有其他办法。

真是看不懂了。

谁吃进去东西会自动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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