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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学习了一下业主会委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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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习了一下业主会委员的职责
      我从网上查了下,业委会委员不外乎以下几点:

   1,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3,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4,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5,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6,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7,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8,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9,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发表于 2009-10-17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学习。。。 [s: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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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9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多些人进来学习一下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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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代表我全家已学习。。。 [s:358]  [s: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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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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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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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届业主委员会准备重新选举,好好学习一下。。。 [s:361]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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