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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养犬新规升级 一户限养一犬,外出必系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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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6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犬只扰民,终于有了处罚依据。希望严管养犬人,能保证我们能睡个安稳觉。”昨天,得知《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通过,条例对养犬做出了明确而又清晰的规定,这让许多市民双手赞成,充满期待。
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养犬人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包括为犬只挂狗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年成人,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同时为了防止犬只扰民、伤人,乘坐电梯时要怀抱、带笼犬袋并戴犬嘴套。
  “出门遛狗不牵狗绳,等于狗遛人。”此规定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赞同与支持。
根据这次修改的条例规定,“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何先生说,不文明的养狗现象不仅会影响环境,还会导致引发养狗的人与不养狗的人之间的矛盾。


 楼主| 发表于 2018-8-2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规定,犬只犬龄满3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必须按照规定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条例》还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包括为犬只挂狗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年成人,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同时为了防止犬只扰民、伤人,乘坐电梯时要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否则养犬人将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条例》对犬只禁入区域和准入区域也有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超市、商场、商店、商业街区、银行、宾馆、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公共绿地、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根据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据介绍,养犬人违反规定还可能影响到信用记录。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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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6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养犬咋做到?来看宿迁宿城区发布的“12条”      
       1.养犬要登记,挂牌有身份
  2.遛犬讲时辰,辰(早7点至9点)酉(17点至19点)忌出行
  3.遛犬要牵绳,粪便及时清
  4.定期注疫苗,健康讲卫生
  5.犬吠扰人要制止,失控伤人受处罚
  6.养犬设置笼和舍,不占公共空间和绿地
  7.一户养一条,不养大、烈犬
  8.公共场所不出入,远离“老幼病残孕”
  9.不带犬只乘坐公交和出租
  10.乘座电梯避开高峰
  11.管好自家犬,不能吵扰吓唬人
  12.犬只伤人要急治,主动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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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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