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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住房销售备案通知。价格备案同时对车库位销售备案,严格实行一价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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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澄价发〔2017〕5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江阴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尚未预售、销售的,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时,应同时对车库(位)销售价格进行备案。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并不得只售不租。本市其他区域的楼盘车库(位)价格备案参照执行,在办理预售证时向住建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根据锡价服(2017)64号文件精神,除房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居间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购房者。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阴市物价局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8日

发表于 2017-12-12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12月8日之前买的房子,被收了团购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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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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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价局应该自己将各楼盘商品房价和车库(位)价格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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