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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物业知识宣传》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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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的物业管理去业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示位置公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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