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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群主这行当很危险--依法行政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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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群内辱骂警察 安徽一群主被行政拘留5日_搜狐社会_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190312775_658437?_f=index_news_18

    今天在网上看到上面这则新闻,果然霸气侧漏!想到本人好像也在某群当个小群主,心里那是相当的害怕,我们这些法盲搞不好哪天一不小心也会踩雷被法办了,于是乎立即上网学习了一下《刑法》涉及条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分析:(一)(二)(三)应该完全挨不上,那JC依据的就是第(四)条了,根据两高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首先,该群主在群里的言行应该不符合《网络解释》起哄闹事的前置条件“...虚假信息...”。
    其次,该群主的“起哄闹事”行为从警方的通报上未发现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既不满足条件,也未产生后果,怎么就被光明正大的法办了呢?
    谁是法盲?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www.spp.gov.cn/zdgz/201309/t20130910_62417.shtml

发表于 2017-9-7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朕不做群主好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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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利更要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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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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