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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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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将《关于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7年7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邮编214400)
联系电话:86070521  86070511  
传真:86070518
电子信箱:jyzhjj@163.com           
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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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9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第91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澄政规发﹝2011﹞第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具有本市户籍的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不足最低补偿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享受最低补偿标准后,仍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的,相互不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享受最低补偿标准后,放弃产权调换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另按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查清享受最低标准的被征收人的居住状况,确认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确无其他住房并经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澄政规发﹝2011﹞第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江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33万元,市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另行公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2017-07-19 | 发布部门: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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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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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上有33万元一套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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