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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沉舟

[小区故事] 分享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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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车位改造    是不是又要富一帮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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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房子 发表于 2016-10-8 13:47
这车位改造    是不是又要富一帮人啊

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早知道我也去加入这个组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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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不是法人,怎么能签订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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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句话说,改造工程结束了,工程款可以不付,让施工单位去起诉,赢了也没法执行,业委会不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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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雨水润之 发表于 2016-10-13 13:37
换句话说,改造工程结束了,工程款可以不付,让施工单位去起诉,赢了也没法执行,业委会不能承担法人主体责 ...

按你这么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也不能签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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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有三类:个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关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解释说: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业主委员会肯定是合法(国务院第504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并需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行使职责中对外如14.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4.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机构有任期(一般3-5年),组织名称(见公章),有负责人(主任)、成员(委员),职能(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
   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可以管理和支配公共财产,如小区广告收入,车位租金,支出办公费用等
   确实不具备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基本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非1-8款)要求,当然无论是个人见解还是律师观点,甚至是地方规定(如广东《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重庆《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都不具有广泛法规适用性,一旦产生诉讼,法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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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肯定可以签订一些与小区事务有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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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6-10-13 2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有三类:个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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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6-10-13 2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有三类:个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业委会属于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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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8: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开发车位调查事宜不了了之了吗?看了来不管什么人做业委会主任,说的比唱的响是肯定的,都是为了让自己上位。实际上都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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