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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dou0927请进:我回答你所问的“购房合同上关于办理房产证的条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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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udou0927,你前几天问:购房合同上关于办理房产证的条款合理吗?
http://bbs.jy51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46409
你提到:
  我最近在江阴某楼盘处买了一套房,购房合同上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这样的: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有以下疑问:
1、开发商说合同的所有内容都是房管局规定的,网上直接打印出来的,不得修改,是这样的吗?
2、按照合同的理解,交房后即使开发商延后很久才办房产证,甚至永远办不到房产证,是不是买方都无权退款,开发商只赔偿万分之三的赔偿呢?

你第一个问题:
   开发商说所有内容是房管局规定的。这是不对的。江阴的所有商品房合同都必须至江阴市住建局备案,每个条款是住建局规定的。但是:
商品房买卖内容里面的内容,都是买卖双方约定。模板不能修改,但内容是完全可以修改的,并且,如果合同中条款没有提及的,买卖双方可以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即使这个补充协议没有录入房管局的备案系统,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均为有效。
   至于开发商强调所有内容是房管局规定,你可以录个音,然后直接去工商部门投诉该开发商欺诈。这个明显是欺诈了。

你第二个问题:
法律原则是:在约定不违法的前提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规定。
你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不能及时办证的,则约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所以,在开发商不能及时办证的情况下,则按你们双方约定处理,即按已付房价款的(0.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 2016-8-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您的答复,这下我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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