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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延陵路开“江阴延龄护理院”的法律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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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朋友圈看到很多周边居民吵着嚷着要维权,这儿不论延陵路688号合不合适开医疗机构,我只说说,如果居民一定反对开,除了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诉求表达自已意愿外,更应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已权益。

   要开实体,首先要有房屋。每幢房屋做什么用,都有法律规定。比如我们家里的房屋为什么不能开饭店,因为我们家的房屋,法律已经规定了它的用途是居住,这个专业术语,称之为规划用途。这个规范用途可以从规划部门查知,也可以从土地用途了解。
    论延陵路688号属新华工业园区,必定是工业用地,那相应的规范用途必定是工业厂房用途。这类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作工业其它外用途,否则即是违法,违法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不处理的即不作为。


法律依据一: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依据法条:《土地法》第4条,12条。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城乡规划法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三、《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四、物权法  第140条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土地法 第56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 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充说明:
土地用途一旦确定不可随意变更。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即经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变化导致土地用途变化的。如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而延陵路688号的规划用途是工业,如果开设医疗机构,则违备上述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延陵路688号的工业厂房要开设医疗机构,则必须至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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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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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的访民个个能把发条倒背如流,那又如何?99%神经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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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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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的访。民个个能把法条倒背如流,那又如何?99%神经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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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讲理,讲点情吧,我讲的可能以偏概全,不管如何称呼,这个机构的本质应该就是临终关怀医院。
这样的机构是需要的,且对于精明的业内的江阴本地或者外地资本来说早就已经蠢蠢欲动了。因为这个市场是少有的供小于 求卖方市场。
江阴最好的我不知道在哪里,我只去过我们镇上的“敬老院”,当然这个不等于养老院。我只是觉得那个环境真的是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破败,嘈杂,混乱。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了,“一生平安”是朴素而美好的愿望,人总要接受这个生命最后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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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上面   得需要走一个公示    公示结果也能左右最终的决定

只不过  往往公示只是噱头

或者说  公示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其他    欺骗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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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讲法律还不如老  百姓闹  一  闹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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