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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被废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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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继承房产....
二、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
三、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

个人解读:遇上以上三点都不用去公正处公正了,再也不用为了证明你老子的老子爷爷的爷爷是活着还是.......去奔波了!直接去不动产登记处办理即可!爽!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于1991年发布实施至今快25年了,终于被废止(2016年7月5日正式废止),大好特好,个人认为公证处这一机构也早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潮流,必将成为历史。
发表于 2016-7-15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现在继承不用公证了。
上海已经规定,即使当事人要公证,也不准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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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的强迫性的其它规定也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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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交公证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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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晨曦 发表于 2016-7-15 20:09
不用交公证费了?

不是不用交公证费。
而是继承过户时,窗口不用收公证书了,自然也不用交公证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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