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球踢给国务院后,至今也没有相关法规出台 按理说,国务院作为行政法规的立法主体,在07年《物权法》出台后,面对如此重大的民生问题,应该抓紧制定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 本来觉得“70年产权”离我们很远,房子都塌了吧?不塌也拆了吧?没拆,人也死了吧?万万没想到,这一问题已经摆在眼前。在深圳、青岛,都发生了和温州类似的事例。
在深圳罗湖的国际商业大厦,同一幢楼有20、30、40、50年等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最早的在2001年就已经到期。而根据《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土地期满,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缴续期。于是,国商大厦的大部分业主,都通过这种补缴的方式,将产权延期。 在没有国务院出台上位法的情况下,上海、深圳这两个一线城市,均出台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产权到期后,续费不是无偿的。
为什么地方政府就敢这么硬气呢?他们的保护伞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的表述,明显就是支持“续费不免费”,请看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
且不说这部法律是1994年出台,和07年《物权法》中“自动续期”的表态抵触,单看这部法律,由于没有细则,也很难执行。比如,虽然说了“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是,应该支付多少,按照什么标准呢?
既然没有标准,那就地方政府自己随意了。深圳、青岛续期收费的标准,是当地的“公告基准地价”,一般不过几百块、上千块;而温州执行的是“市场评估地价”,续期费用远超深圳、青岛,所以可能出现“房价三分之一用于续费”这种情况。 归根结底一句话,上位法缺失,下位法制定和执行必然随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