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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个人认为,长江国际车位的销售违法,有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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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6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看了已购买长江国际一期车位的chenyj123的跟帖得知,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停车位确认是转让的使用权,使用期限明确标注“转让权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长江国际一期所属土地使用权限届满时止”,签订转让合同的是“江阴市夏港街道长江村村民委员会

虽然我们不知道具体车位产权归属
就当是开发商的
那这其中还有3个问题
1、长江国际现在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实质就是销售使用权,但长江国际在协议上注明使用期限明确标注“转让权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长江国际一期所属土地使用权限届满时止”,就是说使用期限可达土地使用权限的70年,就远远大于20年了,就是属于“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的范围。

2、长江村委和长江房产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江阴市夏港街道长江村村民委员会怎么有权转让长江房产的车位产权?换句话说,就算村委是老子,房产公司是儿子。老子转让儿子的资产,合理不合法,不受法律打保护。就像我爸要转让我名下的房产,可以是我授权他经办,但不能以我爸的名义直接转让,只要不是以我的名义直接转让的,房产局和法院肯定是不认可,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  


3、就是没有正式发票 ,这条很重要。 一是涉及到个人的权利保护,二是涉及到国家的税收。
      从财务上讲,没有发票并不等于就偷税漏税,收据也可以入账。
      但是如果没有产权的东西出售,那是肯定开不出正式发票的。
      那会不是他是拿我们自己的东西再让我们花大量的银子买回来呢?
发表于 2009-6-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有理! [s: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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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6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当时交钱落款也是交到长江村,我感觉到长江村买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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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6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懂法,相信也能用好法,看好你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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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s: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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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也不是一棒子打死的呀,设想有的业主,就比如我,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当然车位就不买了,但到了若干年后有钱买车了,请问有关部门,我是不是该把车停楼顶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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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有的业主买了车位,近几年不来居住,他的车位就一直空着,但又不能出租,试问该怎么平衡这里面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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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有车位而没车的拿出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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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需要学习啊
学习才能进步

good good study
day day up

地下车位的性质和所有权归属,我就不在本版块说了
http://bbs.jy510.com/viewthread.php?tid=4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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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2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所有已经买车位的朋友去法院,申请无效合同,再到消费者协会去要求双倍赔偿,让KFS赔款。谁让他签这么长时间合同的?呵呵。
要不KFS就在卖车位时讲明,其实就是一租赁合同,20年有效,过了20年就没有法律保护了。不过,如果这样讲明了,有谁会出6.8万元买20的车位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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