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 星期四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1966|回复: 10

[综合类] 专家提醒,地下车位买卖中存在四大陷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下车位买卖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产权。”
关键问题1     无产权证车位不受保护
关键问题2    车位被开发商多次出售
关键问题3    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
关键问题4   租赁期限超20年后无效
http://www.xici.net/u14997559/d75254028.htm
讲的有道理,请有意购买车位的业主注意有关事项
发表于 2009-6-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哇晒,日本不买停车位汽车还上不了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6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来往过客于2009-06-05 21:48发表的  :
哇晒,日本不买停车位汽车还上不了牌。

日本人车位和车价的比你知道是多少?

中国是多少?

外国的东西不能照搬到中国来的

一切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办事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来往过客) 的帖子

托,鉴定完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6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大家直观看,我把楼主所引用的资料粘贴出来

关键问题2


车位被开发商多次出售


“没办理产权的车位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销售!”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广州今年3月国土房产局专门颁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然而,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第二次卖出并帮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


专家在此提醒,无论交易一手车位还是二手车位,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关注车位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买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明晰以后才能够确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购买的风险,以及购买人签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关键问题3


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


“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在战争时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有可能当时不作私人停车位用途。”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人防工程车位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争发生的时候,就要无条件地把这个车位交出来给有关的防空管理部门统一支配。因而,购买车位时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细则看是否明确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


关键问题4


租赁期限超20年后无效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6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购买的是长江国际一期车位,仔细看了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停车位确认是转让的使用权,使用期限明确标注“转让权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长江国际一期所属土地使用权限届满时止”,但有一疑惑:签订转让合同的是“江阴市夏港街道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不知有何蹊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6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村和长江房产应该有区别,不知中间又有什么猫腻?长江国际应该做一下解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你买的房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和村委根本不搭界为。你想想吧,今后有问题你找长江村委吗,人家不理你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6-6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村委和长江房产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江阴市夏港街道长江村村民委员会怎么有权转让长江房产的车位产权?
换句话说,村委是老子,房产公司是儿子。老子转让儿子的资产,合理不合法,就像我爸要转让我名下的房产,房产局和法院肯定不认可,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
还有转让使用权的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我要找相关人士咨询一下,应该可以找到他们的岔子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5-9 07:18 , Processed in 0.281239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