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 星期一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6961|回复: 66

[KFS物业互动] 对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的疑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一年的小区地面停车位又要开始收费了,虽然缴费使用了一年,但是心里还是有点疑问,当初也没有搞明白:1、这些车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2、若是全体业主共有,2014年收取的费用去哪儿了?有没有支出明细?3、车位若是开发商所有,有没有产权证明?4、每天晚上在小区的道路上还是可以看到很多车辆,他们是有车位不停进去还是其他的原因?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我的钱才能缴的心服口服,希望物业看到后能给予解释。

评分

参与人数 1好评 +1 收起 理由
金色家园 + 1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5-1-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物业挤点时间上网来答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问题:电梯及其他地方广告位的收费是怎么使用的?电梯是业主所有的吧?物业不能收了物业费还把其他所有的收费都归自己所有吧,最多只能用来补充物业费收不抵支的部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4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淡然处之 发表于 2015-1-4 11:48
还有一个问题:电梯及其他地方广告位的收费是怎么使用的?电梯是业主所有的吧?物业不能收了物业费还把其他 ...

这个问题委员会应该有备案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4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知,2015年1月20日前后,物业公司将公布2014年度公共部位收支账目,业委会也将公布详细收支账目。所有公共部位收益都包括在内。
公开的目的就是接受监督,进而实现公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4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上年度收支账目的公开应该在开始收取下年度各项费用的前面,这样才比较合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
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部分划出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委托下可以代为管理和出租,但是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该投入到业主共同财产中的维护养护中。
可哪些是属于维护保养的业主的共同财产呢,没有明确限定,难道路灯坏了公共区域的水龙头坏了小区道路坏了等等也得用这笔费用维修?那收取的物业费又作何用?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既然物业费包含了这些,那就不该用收取的停车费来用于维护保养,换句话说如果车位免费停用收不到停车费那小区的保养和维护就不做了?那收取物业费就仅供发放物业从业人员工资和赚取利润?所以说停车费不是用来贴补物业经费不足的,既然核定了物业费的标准那用于小区的全部费用足够了,至于收不到足额物业费那是物业公司的工作问题。
所以,建议这笔额外的停车费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然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不交物业费的除外,不尽义务不享受权利),那就服务于大家。实实惠惠的做法就是交纳物业费时用这费打折,或者用于小区文体活动,小区年终聚餐等等都可以,哪怕发甁油发块毛巾也其乐融融,一让大家看得明明白白二增加小区凝聚力,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疑问非常好,希望物业和业委会不是公布一个笼统的数据,而应该是详细的收支情况,而且对于业主质疑的地方还应该进行解释。支持收取下一年费用前先公布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4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弘建国际交物业费送2桶油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天碧云 发表于 2015-1-4 14:38
同问。
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 ...

很有道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5-13 17:53 , Processed in 0.092063 second(s), 42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