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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公安部修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三类事故可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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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一是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
三是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是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是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是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是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是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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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还是祝大家天天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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