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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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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物业打电话催办房产证,我问现在无锡有个文件,暂时不住的免交2年物业费,物业说:“他们不知到,第一年要交全,第二年7折。”不知道江阴有没有2年内可以不交物业费的政策。
发表于 2014-6-2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费不是入住开始一个月内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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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入住之前要打折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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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有这种文件?楼主先把无锡的文件给大家先学习下,哪怕江阴不适用,文件精神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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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有这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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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1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Y510小敏 于 2014-6-22 09:11 编辑
沉舟 发表于 2014-6-21 21:31
居然有这种文件?楼主先把无锡的文件给大家先学习下,哪怕江阴不适用,文件精神可以借鉴.....


锡新物业收费管理办法5月起实施 未入住最高免2年物业费
2、未入住业主最高可免2年物业费

新版《办法》实施前,一般未入住业主物业费打七折,但这笔费用接下来每年都要交。

新版《办法》明确,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业主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确认后先按七折交纳物业费,接下来可以最高减免24个月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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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1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阴人啊 于 2014-6-21 23:58 编辑

2、未入住业主最高可免2年物业费

新版《办法》实施前,一般未入住业主物业费打七折,但这笔费用接下来每年都要交。

新版《办法》明确,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业主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确认后先按七折交纳物业费,接下来可以最高减免24个月的物业费。

锡新物业收费管理办法5月起实施 未入住最高免2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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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1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4-6-21 21:31
居然有这种文件?楼主先把无锡的文件给大家先学习下,哪怕江阴不适用,文件精神可以借鉴.....

无锡日报上看到的,百度一下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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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了下,人家说的是为入住物业费可以减免,只需要安70%比例缴纳,但这种减免最高只能2年,就是说即使你不住,第3年起物业费就是100%缴纳。
    我说国家只有打击炒房、闲置购房,减少空房率,怎么可能鼓励你买房不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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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本报刊登的《未入住业主最高可免2年物业费》 一文,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不过,市物价局表示“未入住业主最高可免2年物业费”的说法并不准确。为此,物价局相关人士就物业收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解读。

  目前,不少市民买房之后并不入住,但是物业费照交不误,这让不少市民感到格外郁闷。我市此次出台的新《实施办法》明确: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入住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物业费可以打七折,七折的时间最长是2年。根据省《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费起始交费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实施办法》明确,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外,不少市民提出的新旧办法的衔接问题,物价局相关人士也给出了解答,新《实施办法》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前期物业,对已交付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可对应调整后相应或相近的收费标准,确定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重新签订合同后执行;对未交付的已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可按招投标确定的服务等级,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当然,变更物业服务企业或调整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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