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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说实在话,路边停车真方便,停车问题要解决应该非常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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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期现在入住率充其量百分之三十,但路边的车基本已经饱和,下班晚点路边已经没有好位置停车,当入住率到达百分之八十,停车问题不可想象,还有我想问下,开发商出售的人防停车位是不是不具有法律效应,也就是说人防车位并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并无权拿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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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好评 +1 收起 理由
沉舟 + 1 路边停车真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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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先享受人少带来的方便。{:1_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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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人防车位出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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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当时买的九万的车位不是人防车位?地下车位还有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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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五期的车位比究竟是多少,据说是1:1.x,五期的业主来说说,应该是长江国际几期中车位比最高的。
人防车位应该是开发商投资按人防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在非战争时期,可以作为停车场使用,但只可出租不得销售,也就是说不能有所有权转让,在战争时期将无偿收回作人防用途。而出租时是谁投资谁受益。但如果人防投资建设成本计入房价,那么受益人就应该是业主。

具体实例见1、物价局关于长江一期地下车位(非人防)所有权归属的答复 http://bbs.jy51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2187。2、地下车位不得销售!!!http://bbs.jy51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26167

据说,只是据说,江阴所有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几乎都没有产权证,但如上述两实例表述,其投资收益人应该被物价局所认定,故它们可以被出租,我们所谓的“买”的车位都没有取得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其实就是租,按合同法要求租赁的最长年限为20年,故有20年后自动续租这一出。

但据说2013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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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天条件不足。开发商设计规划时存在的问题,后天会圆满解决那才惯呢{:1_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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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五期车位比是1比0.7,嘿嘿,感觉白天好多停车的是装修公司的车车很多,晚上就不知情啦,那么多车停五期后面马路上,拥堵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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