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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求 澄委办(2004)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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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们 帮个忙  急求:澄委办(2004)28号文件  万分感谢
发表于 2014-3-25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澄政发〔2010〕82号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着力提高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年龄段人员,是指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市政府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纳入第二、第三年龄段实施基本生活保障,且2009年12月31日时处于第二、第三年龄段,2010年7月1日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具体办法
(一)尚未参加城保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保
1.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从2009年12月31日起向前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按照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应征入伍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等相应时间除外),每1年折算为1年城保缴费年限,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折算年龄不低于16周岁。
2.确定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城保缴费年限15年(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所对应的历年缴费比例确定,总计31895元,其中个人缴费8086元,企业缴费23809元。
3.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个 人缴费部分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承担,分别经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收缴后解缴至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历次被 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 账户列支,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是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个人账户时的起始金额标准,下同)不足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 补足。
4.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保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在参加城保时,对部分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继续按照市政府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参加城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置换基本生活保障
(1)已参加城保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计算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返还本人。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在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已参加城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历次被征地农民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原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到达第四年龄段,按月领取保养金,每人每月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3.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三)有关问题处理
1.因“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等政策规定而不能折算满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人员,按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历次被征地农民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城保时,个人账户资金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超过部分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满2年的人员参加城保后,仍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至2年期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亡故的,生活补助费发放至领取城保待遇或亡故当月止。
三、双重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问题的处理
对同时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照就业年龄段已参加城保人员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者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处理。
(一)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历次被征地农民按企业缴费部分标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标准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
在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不变,第二、第三年龄段到达第四年龄段,每人每月享受保养待遇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三)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四、有关手续办理
参加城保和自愿选择置换方式的历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手续,由本人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保手续。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  城保△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会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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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澄政发〔2010〕83号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障 制 度 的 意 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2010年1月1日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保障办法
(一)经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后,以批准的保障基准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0周岁(不含40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0周岁以上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二)对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办法分类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1.第一年龄段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6000元。
2.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1)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从批准的保障基准日起,按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应征入伍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等除外),向前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每1年折算为1年城保缴费年限,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时间不早于从批准的保障基准日向前推算15年的日期,折算年龄不低于16周岁。
(2)确定城保缴费标准。折算15年城保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批准的保障基准日向前起,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乘以所对应的历年缴费比例确定。
(3)明确缴费资金渠道。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所需资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承担,分别经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收缴后解缴至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企业缴费部分为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确定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70%的分摊部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70%的分摊部分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的,由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补足。
(4)发放生活补助费。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批准的保障基准日起,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第二年龄段人员每人每月160元,第三年龄段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亡故的,生活补助费发放至领取城保待遇或亡故当月止。
3.第四年龄段人员,实施政府保养。从批准的保障基准日起,按照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确定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70%的分摊部分,建立个人账户,按月发放保养金,目前每人每月250元。发放期间,保养人员亡故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清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资金来源
1.安置补助费;
2.土地补偿费的70%;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收益中安排解决。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70%的分摊部分高于企业缴费部分的资金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余额返还本人。
2.在批准的保障基准日时已参加城保且城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人员,按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确定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70%的分摊部分,全额返还本人。
3.在批准的保障基准日时已参加城保且城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确定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70%的分摊部分,折算城保实际缴费年限后的余额可抵扣个人缴费部分,抵扣后仍有余额的,余额返还本人。
4.因“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等政策规定而不能折算满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人员,按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确定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70%的分摊部分,折算城保实际缴费年限后的余额可抵扣个人缴费部分,抵扣后仍有余额的,余额返还本人。
5.第四年龄段人员在批准的保障基准日时已按月领取城保养老金的,按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确定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70%的分摊部分,全额返还本人,不再享受政府保养待遇。
6.关于保障对象的界定问题参照澄委办〔2004〕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界定保障对象时间的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调整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后批准的保障基准日。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制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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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天河 发表于 2014-3-25 17:18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澄政发〔2010〕83号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谢谢分享{: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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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能的论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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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6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热心的云天河 灰常感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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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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