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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法律小常识】每日更新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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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1 14:44 编辑

    此贴工作日期间每日更新与我们生活、工作、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是本人根据此前的咨询笔记以及最新的相关热点话题精心选题,精心编辑的。有任何疑问或咨询需求,或拍砖欲望的,都可以留言哦~或者加我QQ:125566678私聊!愿与大家一起交流,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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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1 14:53 编辑

银行卡被盗刷后应该怎么做?

预防措施:                                                                         1、持卡人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功能;                                                                                             
2、更换或者注销手机号时,及时申请解除绑定服务。                                      
补救措施:
1、当发现卡被盗后,立刻拨打卡属银行的客服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连续3次输入错误密码,系统会自动锁住你的账号,然后报警并到银行求助;
2、若发现卡内资金已经被盗刷,应第一时间拨打该笔款项收款账户开户行的客服电话,输入对方银行账号后,连续3次输入错误的密码锁住对方账户,为公安机关破案争取时间,然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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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4 09:47 编辑

【法律小常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类似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伤残鉴定,如果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应负担其所有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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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5 08:45 编辑

【法律小常识】贷款(债务)催收常见的手段和方法有哪些?               

    1、协商和解,当事人双方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2、申请调解,债权人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达成调解协议后债务人又后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仲裁,若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申请仲裁,仲裁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且当事人间不会产生激烈的对抗性;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5、强制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代为求偿,债务人怠于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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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6 08:59 编辑

【法律小常识】车主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理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车主有逃逸行为作为免赔事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车主肇事后逃逸,交强险不能拒赔,但商业险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车主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由肇事车主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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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8 08:53 编辑


【法律小常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婚后一方由父母出资的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虽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该财产随后产生的利益和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收取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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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12 08:37 编辑

【法律小常识】被欺骗结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吗?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在婚前并没有完全了解对方情况,婚后又以本人遭受对方欺骗或隐瞒重要情况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知,在我国只有受胁迫结婚才能主张撤销婚姻,而且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因欺骗而结婚的应该如何处理呢?第一、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第二、如对方欺骗行为情形较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招摇撞骗罪,应受法律处罚的,受害人可以去报警,但最后仍然只能通过离婚而非撤销婚姻来解除两人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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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13 08:47 编辑

【法律小常识】将汽车借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汽车借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该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若交强险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出借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出借人有过错的(如未审核对方是否有驾照或明知对方无驾照而出借汽车、汽车本身存在安全性问题、明知对方饮酒仍将车出借等等),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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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14 10:15 编辑

【法律小常识】离婚时,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婚后一方参与还贷部分及房产相应的增值部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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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网络诽谤入刑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体现出教育、引导为主的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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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参加单位活动受伤属于工伤吗?
        小王参加单位举办的羽毛球比赛的赛前训练时,不慎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这种情况能否构成工伤?
        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当做扩张解释,企业组织的文娱活动应当视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是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的延伸。
       另外,《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也有相关解释予以支持:企业领导指派或者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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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0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离婚时期如何预防财产被另一方转移?

      (1)注意收集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房产证、土地证、购买财产的发票以及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资金账号、大额储蓄信息、取款凭证或信用卡刷卡记录等;
     (2)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一些自身或者代理人无法取得,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及时申请法院调取;
     (3)诉请法院确认相关转让行为无效。一旦发现对方隐藏、转移、拍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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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用人单位拖着不签劳动合同有何后果?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起1年内,劳动者可要求双倍工资;超过1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无以下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3、劳动者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7、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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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5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妇女怀孕期间,单位是否可以借故将其辞退?
       如果怀孕妇女已经向单位提交建卡医院的医学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明其确已怀孕的,那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单位不能解除或者变相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怀孕妇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在原单位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跟单位协商解除,商定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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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教师体罚学生,应当由教师本人还是学校承担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或有其他侵害学生的行为造成学生权益受损的,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
        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经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为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的,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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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27 20:12 编辑

【法律小常识】租赁房屋出现漏水、电路故障、墙体破损等问题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同时还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影响租赁房屋使用的,承租人可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注意:如果是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房屋受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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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1-29 15:01 编辑

【法律小常识】试用期是不是也能称作“廉价期”、“白干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不一致时,取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因此,试用期不再是企业廉价用工的有效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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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2 10:20 编辑

【法律小常识】试用期内企业是否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只要员工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用工之日开始,直至劳动关系终止,企业都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都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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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3 12:04 编辑

【法律小常识】试用期内员工是否有权享有医疗期待遇?遭遇工伤应如何处理?
    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按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医疗期;待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为他安排的工作时,企业才能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因工伤被鉴定为伤残1至10级的,用人单位无权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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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如何应付企业拖欠或者克扣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规定为劳动者讨薪开通了“绿色通道”,即员工获得企业拖欠工资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支付令申请书。
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既不支付劳动报酬,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期满后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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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6 11:00 编辑

【法律小常识】哪些情况离婚后,仍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2、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3、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当事人以1、2两种情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超过时间则法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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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9 09:04 编辑


【法律小常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虽然一方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买卖了房屋,但只要买受人同时具备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则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法院不会支持。换言之,若另一方能举证证明对方并非善意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的,仍有希望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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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10 08:23 编辑

【法律小常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法院会支持谁?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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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11 08:40 编辑

【法律小常识】不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比如有的夫妻一方独揽财政大权,另一方急需用钱时,能否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容易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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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13 08:28 编辑

【法律小常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有10万元的存款,婚后产生的利息归谁?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投资经营收益、孳息及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投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在婚后仍然归一方所有。
    现实生活中,一方以婚前财产开厂、开公司等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在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等产生的收益、存银行产生的利息、婚前购买的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以及房屋的自然升值部分仍归该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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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16 08:40 编辑

【法律小常识】如何通过诉讼否认或确认亲子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任何第三人无权提起该诉求。亲子身份的认领问题,实践中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都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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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17 08:20 编辑

【法律小常识】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到底归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到底产权归谁,既要看哪一方父母出的钱,也要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还要看双方是否有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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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18 08:35 编辑

【法律小常识】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停止妊娠,丈夫能否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夫妻为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一方能否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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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19 08:29 编辑

【法律小常识】如果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他人可以代理其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现实中,有时会遇到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出于继承或占用财产的目的,既不提出离婚也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甚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行为能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需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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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3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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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24 08:56 编辑

【法律小常识】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算数?
    能。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等等,口头形式也是合同的一种,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为有效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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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哪些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1、夫妻对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归各自所有的协议;
2、房产转让协议;
3、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
4、合伙协议;
5、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6、约定定金的合同;
7、劳动合同;
8、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9、技术开发(转让)合同;
10、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转让合同;专利权(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
11、招投标合同;
12、设立信托合同;
13、个人独资企业招聘管理人员合同;
14、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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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小区共有场地设停车位,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
   物业公司在小区空旷场地上设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业主诉至法院主张停车费属全体业主共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物业利用地上停车位所获取的收益在扣除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后应当返还全体业主。
   注意:建设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同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最多只能收取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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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3-12-27 08:47 编辑

【法律小常识】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该怎么办?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若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这一最高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降低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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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0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或损失?
  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2、致残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死亡赔偿,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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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6、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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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进行责任分摊?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 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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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3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3 08:34 编辑

【法律小常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确定各自的赔偿比例?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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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6 10:15 编辑

【法律小常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确定机动车的赔偿比例?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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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7 10:38 编辑

【法律小常识】酒后驾车交强险能赔吗?
   1、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
  2、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交强险仍应在保险范围内垫付,对垫付的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认同公安交警部门的血检报告和认定来区分酒后和醉酒的(血检报告中酒精浓度20-80mg/ml的为酒后,高于80mg/ml的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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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8 11:48 编辑

【法律小常识】车险理赔有哪些误区?
   误区一:全险不等于全赔
  购买新车后,一般车主都会购买全险。全险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事故都可以赔付。车损险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例如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属于责任免除。有的客户以为只要买了“全险”,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会照赔。所谓“全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多个险种。它只是一个通常情况下的说法,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如果发生发动机浸水等,只有投保了相应的涉水保险,才能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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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9 08:49 编辑

【法律小常识】车险理赔有哪些误区?
    误区二:普遍忽视保险条款  
    每个上了保险的车主都希望能够“一险在手、保护全有”。然而事与愿违的是,当看到那长长的保险条款,多数车主都选择了“忽略”,只有在出险之后才想起看看条款,更有甚者根本不看。
    在购买车险时,对于保险条款车主还是应有一定的了解,提高自身的保险专业知识,有的车主因为缺乏一些保险常识,因此在投保后才发现原来车险并不是万能险,车险也存在一些绝对免赔或部分免赔的情况,例如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放弃追偿权不赔,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无主肇事绝对免赔率30%等等。   
    因此,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对于一些免责条款更要慎之又慎,在必要的时候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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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0 09:13 编辑

【法律小常识】车险理赔有哪些误区?
   误区三:先修理后报销
  有些车主,在车辆出险后并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其实这说明他们并不了解理赔的一般程序。事实上,出险后应首先打110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便日后可提供警方的有关事故记录。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查勘、定损,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最后提交单证、赔付。如果车主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先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可能由车主自己承担。所以先定损后修车,是对被保险人自身利益的保护。
  车险的理赔并不难,如果能在购买车险前了解车险的承保责任以及免责条款,那么在理赔中就会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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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3 08:59 编辑

【法律小常识】无偿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有谁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亲朋好友邻里之间无偿帮工的情形,在此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实际被侵害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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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4 09:28 编辑

法律小常识】工伤和人身损害有哪些区别?
  很多劳动者遭受了工伤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纠纷,甚至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工伤案件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到法院起诉。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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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6 08:47 编辑

【法律小常识】发生工伤事故后索赔途径?
     一、 双方协商。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二、 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协商不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三、 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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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7 08:43 编辑

【法律小常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认定工伤,应当如何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所以先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先行处理交通事故。因此肇事责任人按照规定应当向受伤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按照以上项目赔偿后,用人单位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劳动者在获得实际赔偿前,用人单位可先行垫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获得赔偿后,则应将垫付的费用还给用人单位;不过如果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低于相关工伤待遇标准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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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20 08:49 编辑

【法律小常识】在上班期间,同事间与工作无关的扭打导致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比如,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如不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成立工伤。因此,同事间与工作无关的扭打导致受伤的,因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要求加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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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离婚协议能强制执行吗?
    协议离婚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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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23 08:40 编辑

【法律小常识】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否随便反悔?
    实践中,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尤其是不履行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离婚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进行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却反悔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首先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限制为离婚后一年内,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形,即分割财产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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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24 08:21 编辑

【法律小常识】赌博欠下的债务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对于赌博借的钱所产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但民事案件中,证据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欠款是赌资,则该笔欠款应当作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反之,则法院会把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的义务。
    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个人赌博的,则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不仅夫妻中没有借钱的一方不用还,即使借钱赌博的一方也没有还钱的法律义务,出借人无法起诉要求法院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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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26 08:32 编辑

【法律小常识】出现债务纠纷后应到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可以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也可以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可以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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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经公证的债权书法院都能强制执行吗?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经过公证的债权书法院都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债权文书中是否明确承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是关键。只有经过了公证机关合法有效的公证,且债务人明确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债权人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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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28 08:26 编辑

【法律小常识】借款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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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29 08:37 编辑

【法律小常识】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吗?
    虽然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出借人对借款的收益权。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这种个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虽然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益,但是更强调了公平的原则。基于这一点,建议出借人在签借条、借据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把利息明确约定其中。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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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车辆转让时,保险随之转让吗?
    现实生活中,车辆转让时,要使关于车辆的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对保单签署批注后,原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车辆所有权转移时就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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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9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2-19 10:01 编辑

【法律小常识】连续请病假工资怎么算?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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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0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被辞退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裁减人员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而劳动合同解除的。
  1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5、因用人单位歇业、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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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1.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职工获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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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2-25 08:51 编辑

【法律微资讯】律师不满手机上网流量月底清零,起诉运营商败诉
    因不满运营商清零当月套餐中的剩余流量,律师刘明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将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  
2013年6月17日,刘明到长沙移动专营店办理移动通信业务,他选择了一个20元包150MB流量的上网流量包服务。8月1日,刘明发现,他上月未使用完的92MB流量被清零。刘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运营商返还92MB流量或现金补偿,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元。
  在庭审中,双方就运营商将剩余流量月底清零、次月不再结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刘明认为,对方在合同没有约定亦未明示或主动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在月底清零其已经购买但未使用的上网流量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运营商则表示,刘明支付20元所购买的150MB流量是附消耗期限的,其剩余流量不应结转。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明当月未用足150MB网络流量是其自行放弃了可以行使的合同权利,故被告并未侵害其财产权。虽然业务受理单上并未载明20元包150MB的流量限定在当月使用,但是被告还是通过通告、公示等载明了“20元/月包150M流量”,因此未侵害原告知情权。原告在充分知晓被告提供的多种资费方案的计费标准差异的情况下,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了“20元/月包150M流量”资费套餐模式,而20元包150MB的流量限定在当月使用,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公平交易权。法院遂驳回了刘明的诉讼请求。
  昨日,刘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已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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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6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情况一: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上述情况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
  情况二: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现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情况时,劳动者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补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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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微资讯】中国正式进入“一元注册公司”的时代    2014年3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中国正式踏入“一元注册公司”的时代。同时,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定资本制式微,条文规定更趋向折中资本制。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但是,也并非所有公司的设立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资本实缴要求,出于某些行业的市场监管需要,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某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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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吗

    虽然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出借人对借款的收益权。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这种个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虽然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益,但是更强调了公平的原则。基于这一点,建议出借人在签借条、借据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把利息明确约定其中。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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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5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案例】男子陪着老婆告自己,要把给情人的房子要回来
  1980年,漂亮大方的宁波姑娘陈小姐,和相貌堂堂的于先生结婚。陈小姐年纪大了,青春不再,成了陈女士,于先生的心思也跟着活了。2002年,他找上了年轻姑娘杨某。两年后,杨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小杰(化名)。为了和杨某一起照顾小杰,“负责任”的于先生想起,1998年,他曾托关系在外村买了两间65平方的农村住宅,一间用于经营,一间用于出租。他瞒着老婆,把出租的一间房收了回来,带着杨某和儿子住了进去。
  2006年,为了不影响子女生活,两人达成共识,不告知子女,只是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因为瞒着孩子,于先生还是经常回到和陈女士居住的家共同生活。或许是和前妻同一屋檐下,于先生重新认识到了陈女士的好,挖空心思想挽回。2007年,离婚不到一年,两人复婚。
  2008年,于先生买在外村的房子要拆迁。为了让儿子能落户,于先生想把小杰的名字写进拆迁受益人一栏。但是,由于相关部门不允许未成年人通过获得房产方式落户,于先生只能和杨某一起去签拆迁协议。因为住在一起,周围邻居也证明他们是夫妻,拆迁部门很快与两人签下了拆迁协议。杨某获得了房屋产权。
  可就在去年,于先生发现了一件让他恨得牙痒痒的事:杨某在和他同居期间,还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这样一来,小杰是不是他的孩子,就很难说了。被戴“绿帽”的于先生,决定要回房产。唯一的办法,是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当时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无效。
  去年12月,陈女士将拆迁部门、于先生和杨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因为原告陈女士和被告之一的于先生早就达成了一致,这场官司打起来颇有意思。不但破天荒的被告陪着原告到法院起诉自己,在法庭上,两人也是配合默契。这头,原告陈女士做了陈述后,法官问被告于先生是否有异议。那头,于先生不但没有任何异议,还点头哈腰骂自己过去太混球,一时鬼迷心窍。看着夫妻俩一唱一和,另一被告、曾经的“小三”杨某不肯了,不停辩解这房子她也出过钱,理应享有房屋所有权。可是,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
  上周五,这起案子审理终结。法院认为,杨某既未在买房契约上以共同买方的身份签名,共同买方的身份未经卖方认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事实,所以法院对杨某关于共同购买房屋的辩称不予采信。同时,房屋列入拆迁项目范围后,与有关部门签订的《集体土地拆迁住宅用房调产安置协议》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就拆迁房屋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约定,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权利的处分。杨某以被拆迁人身份与于先生、拆迁办签订调产安置协议,对房屋的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处分,系无权处分,事后又未得到房屋共有人陈女士的追认,损害了陈女士的利益。由此,法院判决该调产安置协议归于无效。
杨某对这间房屋不再有产权。至于儿子是不是于先生的,她也不愿多说。(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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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2014人损新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3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3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3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2538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371元 】
    3、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1359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60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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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3-7 12:45 编辑

【法律微资讯】用新规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与数以千万计劳务派遣工密切相关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获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将起到什么作用?对劳务派遣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第一、新规更能维护劳动者权益
  首先是确定了用工范围和比例问题。特别是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其次是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可以有效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再次是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过去由于法规没有细化,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异地劳务派遣问题,比如有的劳务派遣公司把员工从石家庄派遣到北京的单位里,却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石家庄的社保标准给员工上社保。现在,《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劳务派遣的,要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法定标准参加社保。再比如,过去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到底应该由谁申报、如何处理方面也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相互扯皮问题。现在,《暂行规定》明确了如果出现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二、遏制劳务派遣过多现象
    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原则性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但对“三性”没有具体细化。此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对“三性”做了具体细化。然而,对于临时性和替代性的界定很清晰,对于辅助性的界定却不太清楚。因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对于“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的界定不一样。而《暂行规定》让《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更具有操作性,进一步规定要通过民主程序来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范围。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不能超过10%,这是一个刚性规定。当把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范围和比例结合起来以后,可以对劳务派遣过多过滥的现象有所遏制。

第三、同工同酬应实至名归
  《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正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暂行规定》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与直接用工在岗位相关的福利上应当相同,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同工同酬是分配办法相同,不是简单地指分配水平相同。同工同酬是一个法律原则,企业要变过去按身份支付工资,转型为按岗位责任大小、能力素质高低、绩效不同等因素决定收入,不能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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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3-10 08:34 编辑

【法律小趣谈】如果母亲与女友同时掉入水中,你先救谁?
    有一个法院在公务员面试的时候向考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你母亲和你女朋友同时掉到河里,你只能救一个人,请问你会救谁?为什么?
   
    对于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问题,看起来似乎很难回答,但又似乎很容易回答。说这个问题难,是因为在现实中,如果真的遇到这个情况,你真的是很难做出选择的;说这个问题简单:是因为,在每个人的心里,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是先救自己的母亲,因为你只能这样回答,否则你就要背上娶了媳妇忘了娘之类的道德谴责。特别是在公务面试这个特定的环境下,只要你头脑正常,大概你就只能这样回答。

    当然也有一些人比较聪明,回答了一些似乎是两头都不得罪的答案,比如:我会选择救离我比较近的那个人;我会选择救我的母亲,然后跳到河里跟我的女朋友共赴黄泉云云。

    当然也有些头脑更聪明的人是这样回答的:救母亲代表我选择了社会公义,救女朋友则代表我选择了个人私利,作为一名法官,面对社会公义与个人私利的抉择,我应该当然的选择公义。

    但出乎意料的是,在这么多似乎是无懈可击的回答中,面试官一直都在摇头。 谜底揭晓了,参加面试的法院院长点评道:“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希望大家能在亲情与爱情中做出一种价值判断,既然是一种价值判断,那就没有对错之分。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家的回答都是不错的。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必须说,你们的答案都不完全正确,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只能有一种思维方式,那就是法律思维,他的核心就是忠实于法律。因此,我们的回答也只能是一种:根据婚姻与家庭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互相救助的强制义务,受法律所保护;而你与女朋友之间则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关系,并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因此如果你没有履行这种对母亲的救助义务,对落水的母亲视而不见,只是去救你的女朋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你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违反法定先义务情况下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作为一名法官,你必须遵循法律,所以你只能救你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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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退休职工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退休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与原工作单位已经没有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说明退休后再就业,与现工作单位只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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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9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3-19 09:11 编辑

【法律小常识】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及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问题如何处理?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性。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部分竞业限制期限要求的,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按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竞业限制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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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3-21 11:21 编辑

【法律小案例】绕道上班遭遇车祸,申请工伤不予支持!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工伤吗?答案不是绝对的。日前丹徒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家住丹徒区的张某系某公司的一名职工。一天早晨,他与同事黄某约好一起去公司上班,因黄某家所处位置不在张某上班必经途中,需要绕行,于是张某骑着摩托车很早就出门赶路。
    就在张某骑车到达黄某家附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张某头部受伤较重。后张某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丹徒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为张某上班路线的变更超出了合理路径的范畴,且路线变更的理由不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故认定张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张某接到该决定后,因不服认定结论,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丹徒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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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5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3-25 08:54 编辑

【法律小常识】工伤是怎样赔偿的?
    第一,提出工伤认定
(一)企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进行索赔——索赔途径参考:
    途径一:双方协商
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途径二: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前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途径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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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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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职工因工伤需停工治疗的,停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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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4-2 13:56 编辑

【法律小常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驾驶单位机动车外出履行职务,途中因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酿成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在向第三人作出赔偿后,能否向劳动者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已经支付给第三人后,如果劳动者仅有一般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追偿,否则将危及劳动者必要的生活基础。如果员工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

    对于员工故意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全部的损失;对于员工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收益是依靠员工履行职能而带来的巨大商业效益,但员工在经济地位上处于明显弱势,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员工职务侵权行为的追偿问题应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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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车辆转让时,保险随之转让吗?
    现实生活中,车辆转让时,要使关于车辆的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对保单签署批注后,原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车辆所有权转移时就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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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共同违章导致事故,谁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
    所以,有车一族的小伙伴们开车务必小心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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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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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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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5-16 10:00 编辑

【法律小常识】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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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段时间,小女子与师父一起在合力编写一本“人身损害赔偿指南”的小册子,专门给老百姓普及遭受人身损害,尤其是交通事故与工伤之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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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普及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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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下,顶下,学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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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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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尘子 发表于 2013-11-1 22:37
插队顶下

无尘子,无病也来点呻吟好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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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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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小美女!{: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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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楼主,有心且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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