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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 房地产将面临有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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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4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size=5>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下午在京开幕。广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在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后,迎来了第四次审议。  <BR><BR>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就物权法草案提出了多项修改建议,与广大业主息息相关主要有以下几项:  <BR><BR><STRONG>  第一:小区道路、绿地和无合同约定车库归业主</STRONG>  <BR><BR>  原草案: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  <BR><BR>  新建议: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BR><BR>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1.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2.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3.从近几年售房的实际情况看,有的车库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无论是购买或者承租,都有合同约定,草案的规定基本可行。  <BR><BR>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BR><BR>  </FONT><FONT size=5><STRONG>第二:业委会起诉三分之二同意改为半数业主同意  <BR></STRONG><BR>  原草案: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BR>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BR><BR> <STRONG> 第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STRONG>  <BR><BR>  原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BR><BR>  新建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BR>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BR></FONT>
发表于 2005-10-2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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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4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斑竹!辛苦了!</P>
<P>希望早日看见房价下跌的消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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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5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心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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