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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来来来,业委会人员进来学习一下物权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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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请原谅我的自大,对于什么物权法,我也只是最近网上刚百度到的!如果下面我所贴出相关法规已作废,或我的理解有严重差错的,抱歉,我无知了 ,我无畏了,我错了!!!
     《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鉴于上述法律条款,很多业主对于我们小区选聘新物业公司的程序提出了质疑,业委会有关人员给出的答复:“新的物业公司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在澄江街道和社区的监督下开标,当场开标并宣布中标单位。签合同以前,业委会成员专程到常州,核实物业公司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实地考察其现有托管的两个小区,然后与其签订物业合同。现有物业公司是常州市湖港物业公司江阴分公司,二级资质。”这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程序,明显有违上述法律条款,希望是业委会人员是不懂或不知道有这些规定,如果明知而为之,性质就变成践踏法律、藐视业主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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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心吧,业委会是不会理你的,要不,你忍着,接受这一切,要不,就用脚投票,不交物业费
反正,我是悲观主义者,到年底估计会有许多人以此理由不交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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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权被剥夺了{:soso_e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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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希望香樟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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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只希望香樟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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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业委会人员不是圣人,只是一个热心业主,愿意为大家服务做一点事而已。我们要多些理解和宽容,楼主可以参加业委会会议,直接沟通或者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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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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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enault 于 2013-8-9 20:25 编辑
快乐悠悠 发表于 2013-8-9 19:26
其实业委会人员不是圣人,只是一个热心业主,愿意为大家服务做一点事而已。我们要多些理解和宽容,楼主可以 ...

  我对业委会的工作也是万分感谢,但我不认为一定要参加业委会会议,才是唯一的一种沟通方法,我有我沟通的方式。  我觉得业委会选聘新物业程序上存在重大隐患,不仅侵犯的业主的权利,也为新物业在香樟的存续埋下定时炸弹,我想,作为业主,你也不想你应有的权利被侵犯吧,你也不想,在未来的某天,我们又得重新考虑引进新的物业吧,可以随时申请裁定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你觉得能得到各方有效的执行吗?如果你是业主,我建议你一起来呼吁一下业委会,完善程序,弥补漏洞,还香樟一片真正的蓝天;如果你是业委会领导,那我告诉你,不管怎么,我对你的工作表示感谢,但对于选聘新物业程序上的问题,我表示厌恶,你也太不专业,你进业委会也这么长时间了,物权法一些基本规定还不熟悉,将来如何来更好的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呢?我在这发贴,就是我与你沟通的方式,你得习惯这种沟通方式,这也许可以减轻你的工作量噢,每个人都来找你当面沟通,我想你会不厌其烦的吧。   还是那句话,如果相关法规已作废,或我的理解有严重差错的,抱歉,我无知了 ,我无畏了,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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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雨三月 + 1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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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创造监督 发表于 2013-8-9 14:43
放心吧,业委会是不会理你的,要不,你忍着,接受这一切,要不,就用脚投票,不交物业费
反正,我是悲观主 ...

你说得很对,物业服务,是个众口难调的活,香樟的现状是只要稍对物业不满,就能以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来对抗物业,那这个新物业在香樟的存续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那时的香樟不只是乱还会更乱,作为业主,我们不能任由这个情形发生!所以我们得呼吁业委会,引起重视,弥补这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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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当一件事情不是市场决定,而是有行政干预的时候,你还能指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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