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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活动] 强烈要求业委会筹委会把章程草案发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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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要求业委会筹委会把章程草案发到网上,让大家仔细看看清楚,贴在走道里,基本没有人认真去看的,而且多数人以为就是固定模式的文本
请各位有心的业主在百度搜索一下别的业委会章程,有没有哪个章程里有“主任由产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这样一句话的
我搜索了一些,没发现有这句话的
发表于 2009-4-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这么认为,这样就可以好好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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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港城名邸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并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规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社区、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和管理。
3.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认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办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8.组织换届改选业主本会
9.提出修订《业主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作出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主任主任、副主任,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每3月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帮缺席时,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应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给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划性文件;
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3.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4.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七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从   物业管理企业            费中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港城名邸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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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说明一下这个只是草案,需要业主共同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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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人民西路sq) 的帖子

感谢社区!

大家好好看看,这个是“草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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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给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首先主任得是委员,而委员是还得通过广大业主选举才能成为委员的。
  所以也请广大业主积极关心、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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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人民西路sq于2009-04-28 10:41发表的  :
  其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给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首先主任得是委员,而委员是还得通过广大业主选举才能成为委员的。
.......
首先感谢人民西路SQ为筹备小区业委会做的大量工作!以上的我已经理解,下面我有几个问题,不知可否给与回答?
1、关于未售房产是否也能算业主,还是根本就不算。
2、是否可以公布选举办法,哪怕是草案。业委会候选人是怎么产生的?
3、什么时候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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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铁树于2009-04-28 11:30发表的  :

首先感谢人民西路SQ为筹备小区业委会做的大量工作!以上的我已经理解,下面我有几个问题,不知可否给与回答?
1、关于未售房产是否也能算业主,还是根本就不算。
2、是否可以公布选举办法,哪怕是草案。业委会候选人是怎么产生的?
3、什么时候召开业主大会?
1、未售房产不算业主。所以我们一直说入住率要超过50%。
2、选举办法:差额选举,到时等决定选举日期会通知大家。在选举日由工作人员上门收取业主选票。欢迎你也加入到工作人员志愿者队伍来,当然你是候选人的话除外。业委会候选人还没产生,由业主推荐或自荐,推荐箱在物业服务台。(看来你没好好看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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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人民西路社区的大力协助![s:207][s: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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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8楼(兄弟干杯) 的帖子

是呀,社区为我们默默的工作,感谢了

等事情结束跟社区一起搞个大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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