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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请业委会明示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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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目前小区的几个情况,发表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好管家
自本人拿钥匙到装修到入住,到好管家是厌恶之极,倒不是为点物业费,这点钱俺交得起
对于赶走好管家,本人是投了赞成票的
   至于有人说好管家好的,我认为这也是个人的权利,也没必要说什么
二、关于业委会
    不管怎么样,还是要感谢的,大家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在奉献,尽管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
三、关于新的物业
    我们只在小区大门处,看到了一则通知,是常州某物业公司,请业委会明示,新的物业公司是如何选聘的,物业公司资质,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是沿用原来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还是启用新的标准,都需要公示
四、关于当前的物业服务
    我们单元的电梯和垃圾一个周末两天都没有人打扫,现在保洁采用什么标准,请明示
    如果明确不上门收垃圾,我们自己送到垃圾桶,以前住老小区,都是自己送垃圾桶的,这点小事,大家都可以做。
五、关于小区道路两边停车
    前两天,看到圣廷苑绿化失火,就因为小区停车问题,导致消防车进不来,幸好还只是绿化失火。
    如果我们小区着火呢,想想都可怕,当然一般情况下不会,但万一呢。。。
    这个业委会和物业有没着手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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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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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委会选聘的新物业未经业主大会投票,有侵害全体业主权利的嫌疑,此种情形下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判无效已有先例,我们不能想象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能够得到合同各方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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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保洁服务的物业应该还不如好管家的收费标准吧。

前几天下午回家,看到保安被喊着去拖垃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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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先不说,先解决选聘物业的程序问题,没有好的开始就不会有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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