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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一个事情经过”就是“歪曲了一个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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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述一个事情经过”应该把“陈述”改成“狡辩”,但歪曲不了事实的真相。
      中介公司只要可以证明确实为成交的双方提供过相应的服务就可以在法律上获得支持从而判定违约行为的发生,并要求支付违约责任中标明的相关费用。
         对于没有签署“委托协议”的买卖双方而言中介公司也不是没有办法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买卖双方接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就被视作与中介公司达成了“实际的委托关系”,而做为委托人则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委托报酬。一旦无法达成和解,中介公司在收集了相关证据之后就会将买卖双方共同起诉,除了主张自己应该获得的合法佣金之外还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性的处罚。
        通过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看过房,这一事实应该视作与中介公司达成了“实际的委托关系”,何况买卖双方已经通过该中介的牵头进行了面对面的接触。
发表于 2013-4-12 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套房子而是相差100万!
是怎么会事?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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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混淆概念,只是看看房,了解一下房屋的情况而已,没有要在那个中介处购买的意向,没签合同,没有交易,谈何委托?发生委托的必要条件是,买主必须在主观上决定要购买那套房。
要向中介算费用的话,只需支付看房的路费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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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打官司为,用法律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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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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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为啥会这样子,事情总是只有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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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签看房协议的话有点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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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签任何书面材料的话,打官司有点悬。{:soso_e129:}  中介就是到达某地的路,条条大路通罗马,路有很多,一般人肯定选既近又好走的路,还有人一条都不选,直接座飞机直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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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了,那么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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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介也是一种经营,是经营就有经营风险,也就是付出了劳动没有收获。产权出让人在多处挂了牌,购房人没有跳过中介直接与出让人成交,只是在其他挂牌的中介处签约成交了,中介费就归成交的中介所有,购房人不可能支付所有挂牌的中介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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