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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律师庭审中拍照录音被法院拘留 称将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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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都讯   在众多网友及法律界人士的“围观”下,被江苏靖江市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拘留10天的律师王全璋昨日凌晨1点多获释,并于昨晚返回北京。
发表于 2013-4-7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天朝的法庭上有“见不得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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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3日,王全璋作为一起刑 事 案 件的辩护人出 庭 辩 护,但在当日下午5点左右庭 审结束时,他被靖江市法 院留置。据王全璋向南都记 者介绍,他起初被留置于法 院的一个关 押 犯 罪 嫌 疑人、1平方米左右的房间,由该起刑 事 案 件的审 判 法 官王频对其进行询问,称发现王全璋在庭 审中有拍照录音并上传网络的行为,并向其表示,如果承认错误就从轻处理,但王全璋在当天的庭 审中,对法 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均被拒绝,表示自己当时的拍照并非扰乱 法 庭 秩序行为。
4日凌晨1点30分左右,靖江市法院一名女法官向王全璋宣布,称其扰乱法 庭秩序问题严重,对其处以司 法拘留10日,在给王戴上手 铐后,将其投入靖江市 拘  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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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全璋被司 法拘留一事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之后,引发全国律师界的强烈反弹,形成舆论关注的焦点。王全璋介绍称,在网络发酵期间,法 院方不停地找其谈话,一名法 官还对他说,“我们都出名了”。前晚10点多,靖江市法 院一名副 院长找王谈话,认为对其扰乱法 庭 秩序拘 留10天的决定并无不当,鉴于其在拘留所表现良好,决定提前解除拘 留,昨日凌晨1点多,王全璋获释,至此已被拘48小时左右。
昨晚,已经返回北京的王全璋告诉南都记者,他认为自己被拘不仅仅是对个人权 益侵 犯,更是对执业律 师执业权益的侵 犯,他拟向靖江市法 院的上级单位泰州市中 院提出复议,要求靖江市法 院 提交认为其扰乱法 庭秩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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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3-4-7 07:58
说明天朝的法庭上有“见不得光”的东西。

08年我曾代理一起官司,我当时是被告代理人。第一次开庭我就录音了,当然偷偷录音,在案件审理到最后我拿出来,结果,法院让原告撤诉。
当时的主审法官恐吓我,让我交出录音,否则对我采取措施,我就是没交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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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先 发表于 2013-4-7 07:59
王全璋被司 法拘留一事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之后,引发全国律师界的强烈反弹,形成舆论关注的焦点。王全璋介绍称 ...

支持王律师走法律途径
靖江这座小城,又不是偏远山区,但给人一种山高皇帝远的感觉,靖江交警“执法”应该是远近闻名,全国禁止的“买断工龄”也在政府的支持下得以实施,这次的庭审事件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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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沉舟 于 2013-4-9 09:26 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庭 审情况

  最 高 法 院 24日公布的新 刑 诉 法 司 法 解释规 定,在法 庭审 理过程中,诉 讼 参与人、旁 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  庭指挥,遵守法 庭礼仪;不得鼓掌、喧 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 审 进行录 音、录 像、摄 影,或者通过发送邮 件、博 客、微 博等方式传 播 庭 审 情况,但经人 民法 院许可的新 闻记 者除外。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 审情况,主要是考虑司 法实践中个别诉 讼参与人当 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 播”庭 审情况,试图给法 庭 制 造“舆 论压 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 院依法独 立、公 正审 判;诉 讼参与人不专注庭 审,无疑也有违职 业道德,有损当 事人的合 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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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内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居然是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照理说涉及未成年人等需要考虑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情况,在弱势群体的要求下可以作此规定,而如果考虑到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庭审纪实录音录像可以在结案一段时间后解禁,我觉得才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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