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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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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通过了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充分吸取了近几年全省物业管理的实际经验,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租售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小组概念的提出、物业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物业服务价格每三年适时调整等内容成为亮点。    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在规范新时期全省物业服务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西装房 于 2013-3-18 12:26 编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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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西装房 于 2013-3-18 12:40 编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一面是地下车库空空荡荡,大量车位闲置,一面是地上车辆乱停,影响居民出行和小区形象。由于开发商坚持车位“只售不租”,导致不少小区都出现停车难的怪现象。不过,从今年5月1日起,想租车位的业主将有法律来撑腰。省人大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这部“五一”正式施行的地方法规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没卖掉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业主,拒不出租的,最高可以处50万元罚款。此外,新条例还对小区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的评估,政府部门介入小区管理等,做出了新的规定。
    A 关于小区停车
    新规一: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
    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至于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由当事双方约定。如果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
    据一位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对于有产权的可售车位,新条例并不禁止开发企业全部或大部分出售,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小区车位卖不掉,而开发商仍然拒不出租,导致了资源的大量闲置。因此,新条例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少于要求承租的业主户数时,同样应采取抽签等公平方式决定,每户限租一个。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最初的草案中,并没有针对此规定的罚则,但为了保证这条新规能落到实处,不至变为一纸空文,最终出台的新条例制定了处罚条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规二:人防工程的车位最多租三年
    由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便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相当于“变相出售”。去年,常州一家小区就被曝出,开发商向业主一次性出租车位20年使用权,价格也因此高达13.2万-15万元一个,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为防止开发商“逼”业主签长期租赁合同,新条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超过三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B关于维修资金
    新规一:八成以上资金可存定期
    让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也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江苏目前有专项维修资金近300亿元,因不少建筑尚在保修期之内,业主的使用率不到1%,大量的资金以活期形式沉淀在银行。针对百姓要求盘活资金的呼声,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有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定活利率相差9倍之多,转存定期之后,小区维修资金利息收益可增加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将为今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换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来源。
    新规二:六种情形可应急提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目前国家规定,动用这笔钱,需要两个“三分之二”(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程序繁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怎么办?省新条例明确,出现六种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应急提取,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C 关于物业费
    新规一: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评估
    对于小区物业收费的标准,新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与物业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档次,增加服务内容,同时业主也将相应支付高一点的费用。而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有物管企业反映,有的地方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多年不变,不能及时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的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而且由于长时间不调,一旦调整幅度较大,业主的抵触情绪就很大。因此新条例做出了三年一评估的规定。
    新规二:不交物业费可能被公示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新条例针对拖欠、拒交物业费现象出台的新规定。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而今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能会被公示,甚至被告上法庭。
    D 关于社区管理   
    新规:城管、公安等也将介入小区管理
有的小区里居民违规开饭店,有的居民将车辆乱停乱放,甚至堵住了消防通道,有的居民私搭乱建。但由于物业公司只能上门劝阻,没有执法权,管理起来难度很大。若都去打官司,成本又太高。让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部门也来介入小区管理,这是新物管条例的又一创新举措。“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 关于电梯
    新规:开发商预交电梯更新费
近两年来,老小区电梯关人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一些上世纪末建成的高层住宅电梯开始进入“大修期”,也让电梯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节能省地的要求,目前住宅项目小高层、高层渐成主流,今后电梯坏了怎么办?维修、更换的费用谁来出?业内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公共维修资金应付一般的维修没问题,但如果是换电梯,根本不够用。新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对于5月1日条例施行后出让的土地,配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据了解,目前南京住宅的建安成本约在每平方米两三千元,以三千元为例,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中型社区,开发商将预交600万元的电梯、消防更新改造费。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其他重要规定
    保障房配建物业经营用房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老楼配电梯须2/3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旧小区政府来改造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道路停车收益业主大会可处置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补贴物业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道路、场地停车收益,以及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收益如何使用也由其决定,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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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真正能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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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13-3-18 15:55
要真正能够落实

政府要参与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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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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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困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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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 发表于 2013-3-20 06:43
执行困难滴

只要政府能参与进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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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装房 发表于 2013-3-21 06:15
只要政府能参与进来就好

感觉不可能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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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 发表于 2013-3-21 06:30
感觉不可能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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