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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人防车位租赁——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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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浦筱熙 于 2013-2-20 13:37 编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1129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93条,自20135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5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请物业不要再糊弄我们业主了,也请你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你这长租5W5(20年,年均2750元,月均230元,变相出售)是不符合条例滴!友情提醒,如果你们还是一如既往的话,我会请相关部门或电视台来做进一步的了解,维护业主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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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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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已绝版 发表于 2013-2-20 13:39
5月1日后实施,最新的啊!

是的,就是因为去续租结果只准长租,所以查询了相关政策法规,也正在向人防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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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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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实行是什么规定啊?  5.1以后才生效呢  现在管不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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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浦筱熙 于 2013-2-20 16:27 编辑
口号 发表于 2013-2-20 16:17
现在实行是什么规定啊?  5.1以后才生效呢  现在管不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里是说不得销售人防车位的,现在长期20年的租赁(20年后无偿使用)就等同变相的出售,且所谓的20年租赁合同是违反合同法的,无法保障20年后的权益,可以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例。而且只有能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证明的车位/车库才可进行销售,人防车位不得出售,且车位也无产权证明,无任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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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楼主,物业是太不像话了!电话是多少我们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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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浦筱熙 发表于 2013-2-20 1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里是说不得销售人防车位的,现在长期20年的租赁(20年后无偿使用)就等同 ...

:victory::victory:支持楼主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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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dabei100 发表于 2013-2-20 18:46
支持一下楼主,物业是太不像话了!电话是多少我们一起打?

8602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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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号 发表于 2013-2-21 07:28
支持楼主 投诉

反正不去交钱了,除非恢复短租。一个无产权的车位竟要5W5,太坑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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