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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物业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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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费俊龙 于 2013-1-12 21:03 编辑

    物业杂谈

   物业管理是一种很特别的服务,所遇所见尽是琐碎小事,然而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却又直接牵涉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出现冲突,物业管理者就必须要管,这是其职能,是其合同义务,是其责无旁贷的工作,但有时候的确让人很为难:
  
  业主是“上帝”,这一点都不错。但假如某日张“上帝”带着好几条狗在花园里玩,把李 “上帝”吓的连晨练都无法继续,李“上帝”要求物业管理者坚决把狗从花园里轰走,张“上帝”却不听劝告,物业管理者该怎么办?
  
  或者,王“上帝”要装修,准备把一面墙拆掉。而刘“上帝”认为这墙是承重墙不能拆,并要求物业管理者制止。结果王“上帝”既不听劝,也不怕罚款,物业管理者该怎么办?
  
  这类问题同时也是最令物业管理者挠头的事情。之所以挠头,一是没有强有力的解决办法;二是怕即便强力解决了,反而使别的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对业主无礼。但是如果缩手缩脚,同样会招来不满:其他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该管不管,不履行职能,你看麻烦不麻烦


    其实,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小规模的社会,而物业管理者的职能与政府机关管理社会非常相似。我记得孙中山先生谈到,政治者,管理众人的事也。物业管理的职责,并非维护一家一户之私利,而是保障社区及全体业主之公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述类比倒也不为过。

    我觉得:物业管理者只有通过物业管理契约,得到全体业主的委托与授权,才享有管理物业的权利。如果业主意识到,只有赋予物业管理者特定的强制性权利,物业管理者才能有效地、完整地履行物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业主就应该在物业管理契约中予以说明。这种强制权利不是物业管理者本身具备的,业主在物业管理契约中的授权才是这种权利的源泉。业主可以授予其这种权利,也可以不授予或者收回这种权利。
  
  而当物业管理契约中载明这种权利后,广大的业主就有义务尊重物业管理者的这种权利,配合物业管理者的工作。很有可能,这会限制一个、几个、甚至是小部分业主的绝对自由,但同时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如果物业管理者对某一业主的不当行为采取强制性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应该是包括该业主在内的所有业主都明知与许可的,因而,物业管理者的行为不构成对该业主的侵权行为。
  
  物业管理行业越来越成为一种专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种重要性、复杂性。虽然是以管理物业为工作内容,但实际上,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才是工作的难点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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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芸 于 2013-1-12 22:50 编辑

业委会是全体业主推选出来的,是不是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业委会通知暂缓收取今年的物业费(这种行为应该是所有业主都明知与许可的),物业却在收取且不说明。这是不是侵权行为?物业管理者只有通过物业管理契约,得到全体业主的委托与授权,才享有管理物业的权利。而当物业管理契约中载明这种权利后,物业公司就有义务尊重业委会的这种权利,配合业委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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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是中央领导出访西方国家带回来的访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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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理论与实际想碰撞,要用智慧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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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芸 发表于 2013-1-12 22:46
业委会是全体业主推选出来的,是不是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业委会通知暂缓收取今年的物业费(这种行为应该 ...

如问:业委会是全体业主推选出来的,是不是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本人答:业委会是全体业主的合法代表,它应该按照大多数业主的意愿行事,维护大多数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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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热情是重要的,但仅有热情是不够的。
我更愿意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操作上,我始终认为:程序和结果同样重要。俺自己瞎想了些,请大家指正...-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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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这种合同关系不又体现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上,但有些物业公司却发生了角色 错位,以管理者自居,认为物业管理突出的是管理而不是服务。加上部分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组建或选聘的,自始便与业主有些对立,还有一些物业公司是从原房管部门转制而成的,他们在思想上还没有形成服务者的理念,对业主提出的意见不是主动沟通,积极化解矛盾,而是态度强硬或推诿。还有一些物业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不及时,服务质量差,不规范不到位,也引起大量纠纷。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收入不透明,侵占业主的公有收益甚至服务多收费、乱收费,也引起大量纠纷。对于侵占业主利益,一旦让业主发现,又无第三方的调和,直接导致的就是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无法维系正常开支,只能降低服务品质,服务品质的降低是导致更大面积业主拒交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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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小区的服务品质和前年下降了不是一点点,
物业费也应该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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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费俊龙 于 2013-1-14 20:27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新条例带给人们最大的震撼是将“管理”改为“服务”,修改实施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变动之举各有见地。
    期待彰显出各自良好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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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寓“管理”与“服务”于一体,本身就是物业行业的特殊性,“管理”与“服务”孰轻孰重。
个人浅见:还真有待区分事物而定,万重千山轻舟过,创智业委会彰显一二,别让元芳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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