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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省物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对停车位等作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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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停车位租赁、维修资金等问题的规定
1、地下车位业主要求承租,开发商不得只售不租。否则可最高可处开发商50万元的罚款
2、在满足业主的前提下,多余的车位可外租,但最多出租半年
3、人防工程不得变相出售、也不得附赠,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业委会可想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转存计息
希望我们的业委会熟悉熟悉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业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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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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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确实是半年.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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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蓝天豪庭已经在退已买地下车位业主的钱(未去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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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困难啊!车位都20年一次性租的,15万左右啊。没有说三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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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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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执行起来困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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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20年常租的,且15万左右呢。像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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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 发表于 2012-11-28 22:41
现实执行起来困难啊!

关键是这个问题。具体落实啥人负责。看看现在的部分交通路面就知道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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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势而为 发表于 2012-11-28 22:32
据说蓝天豪庭已经在退已买地下车位业主的钱(未去证实)。

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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