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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2号楼马路对面要造18层的小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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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到一方城看了一下,2号楼马路对面树立了一张规划调整图,显示的是英伦尚郡东北角上那块地,原来规划这里要造13层高的小高层,目前调整为18层高。
这不明摆着早就谋划好的嘛!当初一方城刚开盘时,很多人就关心这块地是否要造小高层,因为要造的话势必要影响一方城靠马路的两栋楼的采光。当时,售楼小姐态度都是支支吾吾的。后来,这块地种上了绿化,非常好的绿化,不像是临时弄弄的。而那段时间也是一方城销售正当红之时,让很多人误以为这里以后不会造房子了。现在规划调整出来了,人家本来就没有打算不造的意思,而且还把楼层由13加到了18。
联想到一方城和英伦尚郡都和上海广昊的关系,很容易让人觉得这规划调整早就是计划好的,等一方城的房子卖得差不多了,再规划调整。
发表于 2012-10-7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百姓都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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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7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部门当时干什么去了?怎么尽是背着老百姓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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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2号楼前面听说要造18层,按照3*18=56米,56*1.2=67.2米,而2号楼与英伦之间双向6车道基本距离2*11.25米=23米,加上人行道在30米左右,不知道对面广昊的高楼与路边绿化的距离是多少?

18层高楼是否影响2号楼的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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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间距规定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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