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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楼市杂谈 山高水长

http://bbs.jy51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7520&extra=page%3D1


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文件精神
http://www.jy510.com/h.php?m=content&c=index&a=show&id=7540&catid=39
,在国庆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交付使用的条件是: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如果开发商拒绝,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更改,开发商不更改的,购房者可以向建设局开发办投诉:86070507。

注:商品房房合同中,交付条件有四种:
分别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而上面的四种交付方式对交付标准是大不同的,第一种即是单体验收,房子造好验收即可交付,而综合验收不仅是对房子,对道路等配套是有严格标准的。

发表于 2012-9-28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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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格能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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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楼主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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