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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楼道公共区域乱堆放易燃报纸还烧电炉, 物业不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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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少有的这类人家,把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儿戏,毫无公共道德可言

补充内容 (2012-9-22 21:30):
不想自己家里有药味就让整栋楼的人每天忍受药味和随时可能的火灾隐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补充内容 (2012-9-28 19:49):
我们楼里有六名儿童,万一着火不堪设想,想想每天顶着一个定时炸弹过日子得怎么过?花了大价钱买房子过着却是上海筒子楼般的生活,去理论还被三番两次冲到家里骂人打人,怎么忍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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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放爆炸装置,可能造成乘车的多人伤亡;在河流水源中投毒,可能会使饮用该水的无数人畜中毒死亡等。如果犯罪行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而不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分别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的犯罪。

  应当注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者侵犯目标作为依据,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换言之,无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无特定的侵犯对象或者目标,只要其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严重后果,已经或者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所侵害的是特定对象,并且有意识地把损害结果控制在特定对象的范围内,没有并且实际上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公共财产或其他公共安全利益的重大损失的,即使行为人采取了通常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如放火、投毒等,也不应当认定为本章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放火罪,既可以用直接点燃的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是在有发生火灾危险时,有责任并有能力防止而不防止,故意使火灾发生的不作为方式构成。总的来说,本章所规定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以作为的方式所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外,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投毒罪,即使此类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因为该种行为足以威胁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例如重大飞行事故罪,其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等。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这是由于此类行为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年龄较低的人也应当能意识到此类社会危害性,并进而控制自己的行为。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而言,本章罪的主观方面也即具体罪过形式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只能由故意构成,例如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其二,只能由过失构成,例如重大飞行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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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2006-7-5 17:56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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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4-4-10 16:5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二、认定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三、处罚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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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认定
   (一)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三)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四)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四、处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1:
 某日上午,邵武市当地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彭某到其村庄的富屯溪边自家菜地锄草。锄草中,彭某认为位于菜地靠山一侧距其菜地14米处的一芦苇丛中有窝田鼠经常啃吃其菜地豆苗,欲将该芦苇丛烧掉。该芦苇丛距其村山场集体林200余米,中间有一条宽约7米的公路与山场集体林阻隔,但路边两侧有芦苇、板栗树、灌木等植物茂密丛生。彭某认为距山场集体林较远,又有公路阻隔,不致引起森林火灾,同时为防止火扩散,即先用锄头将菜地旁芦苇丛的杂草劈除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然后掏出随带携身的打火机点燃了芦苇,让其燃烧,自己则回到菜地里继续锄草。半小时后,彭某发现其所点的火已蔓延烧越公路,燃及了公路两侧的茅草。此时,彭某害怕别人知道是他点的火,为逃避责任,不扑火也不报警呼救,悄悄离开现场回家,结果大火很快烧至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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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失火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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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情况在拆迁安置小区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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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发生在阳光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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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有图有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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