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若雨三月 于 2012-7-13 09:39 编辑
6月29日,社区在第一次楼代表会议上宣读的香樟花园首届业委会选举办法
全文如下:
香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7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名和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主持。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七条 业主如果在投票期间不在家的,可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代为选举投票。
第八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九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一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一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五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补充内容 (2012-7-1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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