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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物价局关于长江一期地下车位(非人防)所有权归属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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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命名.jpg
发表于 2012-1-7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是龟腚,怎么执行还有个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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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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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几年前物价局就不核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了,房价由开发商根据市场自行定价,地下车库建筑成本如何从房价中剔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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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房价是由市场决定的,不是物价局核定的也不是开发商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市场能卖多高就卖多高超出成本就是利润,何来从房价中剔除地下车库建造成本的说法?物价局不妨直截了当的说地下车库就是开发商的产权可以销售,这在市场经济下也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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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jpg 未命名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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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沉舟 于 2012-3-23 08:13 编辑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2009年1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暂停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将定价权“下放”给企业,也就是说房价的定价由开发商说了算,他想卖多少卖多少,这样地下停车场及人防车位是否公有摊就没有了意义,也无从查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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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以上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复、通过12345政府民生热线的正式答复、我国物权法的法律龟腚、以及江苏省对房价的放任,我们P民已没有能力再找到地下车位是否已公摊到业主头上的证据,至少我是没办法了,而且江阴甚至全国开发商都在“卖”车位(使用权转让就是租赁,也不违反合同法),再在地下车位归属权上纠结已经几乎无力回天了(仅仅是个人认为)。
但是,我们或者物业并不是在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就没有一丝丝主动权。据我所知,仅仅据我所知,开发商同样也没有取得地下车位所有权的证据。但开发商不是物业,它不需要每年从我们业主手中拿物业费,因此它才这么强硬的不在乎我们的要求,但如果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在维稳的需求下,多方坐下谈判是很有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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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2-3-23 08:25
根据以上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复、通过12345政府民生热线的正式答复、我国物权法的法律龟腚、以及江苏省对房价的 ...

如果这个归属有疑问也是社会共性问题,没必要在我们小区去特别讨论它,因为讨论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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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时候,要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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