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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西园社区西景花苑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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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园社区西景花苑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西园社区西景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青园路28号。

 所辖区域范围:东至通渡南路,南至西横河,西至文富南路,北至青园路。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管理规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1/2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0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 7、提出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 3、品行端正无劣迹。

 4、热心公益事业。

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七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 1、权利:①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②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 ③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 2、义务:①遵守本会章程。

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      ④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园社区西景花苑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 2011-12-20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s:187]久违的二两,久违的很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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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早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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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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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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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二两是成员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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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万水千山) 的帖子

二两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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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应该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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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不容易) 的帖子

西景花苑热心邻居很多的[s: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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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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