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 星期二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1958|回复: 23

[KFS物业互动] 开新帖--关于解决小区乱停车现象的愚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30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觉得虽然控制小区内的出入车辆,可能会给某一部分不自觉的业主带来麻烦,或许前一段时间还会出现诸如某些业主对保安言语相向,用车堵小区门口,严重点或许会动手打保安之类的现象出现。但是要还像现在这样,物业对进出小区的车辆放任不管(当然,这话有点夸大了,物业其实还是在管的,只不过能力有限,呵呵)那就会给咱们小区内的绝大部分业主带来麻烦,将来的车辆还会增加,刮蹭现象、堵路现象会越来越多,车位资源和道路资源是固定的,车辆反而越来越多,出事儿是不可避免的。
物业,你们自己想想,严格控制出入小区的车辆及车位比例,可能会给你们的前期工作带来麻烦,这一点我们都相信,毕竟每个人的素质都不一样。
但是,不控制的话,那些在小区内出事的车主还是会去找你们麻烦的。同样都有麻烦,一个是向好的方向发展,一个是向恶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你们觉得应该怎么做呢?关键时刻还是要顾全大局,不要因为有几根刺头在,就损害了绝大部分业主的权益。
   
在这里,我有两个方案提供参考。不好的地方,请楼下的各位进行完善。各有各的优缺点:
方案一:开放地下车库资源,反正地下车库在小区内都设有出入口,车辆从北面进入后,人员从小区内出入(习惯了就方便了)。以季度、半年或者一年为一个周期,对小区内现有的车位按照相邻原则进行抽签,抽到的业主发小区出入证。没有抽到的业主就发地下车库出入证。到期后再重新抽签发证,至于能停在哪里,大家各安天命。
方案二:统一发放圣廷苑小区的车辆出入证,物业按照小区内现有的车位资源,严格控制进出车辆,每天按照先回家先停的方法,停满后,后到的车主就请自觉停到地下车库。
当然以上方案对于已经购买了小区架空层车位的除外。显而易见,要想更好的解决现有的乱停车现象,车位资源是首要的,开放地下车库是必须的。
我个人觉得方案一比较合理一点。方案二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以上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有什么不到的地方还请各位多谅解。
为了我们自己的家园,我们要共同努力。
发表于 2011-11-3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法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3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开放地下车库不是物业决定的

但支持多出好的建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事开头难嘛,只要肯做,没有不可以的,关键看物业有没有那个心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30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到三方利益,协调就会有难度,而难就难在谁去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沉舟) 的帖子

你说的我有想过,当时建这个地下车库,从他的车辆入口的朝向就能猜到,开发商是准备为将来我们的圣廷一条街发达以后,作为它的配套设施的。是想用来盈利的。这一点可以商量的哇,用地下车库,你以为物业会免费啊,不还是要收租用费的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九浪) 的帖子

首先这个人要有颗为大家着想的心,不能为了某些营私小利就放弃大家的利益。
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外,还得有时间啊!呵呵按理说这些事情由业委会出面是最好的,但是业委会的成员有待商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30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在逃犯) 的帖子

问题就在这里呀,如果行的话,这事老早就有行动了!

只要找对人,啥事哪怕还没结果,至少已经在进行中了,不会托到现在还没个开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30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码字辛苦,多提意见,赞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3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在逃犯) 的帖子

我说的是
主动权不在物业而是开发商
不是免不免费的问题

九浪已经在努力了
但还要有人积极响应才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4-23 15:09 , Processed in 0.380784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