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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貂蝉哥

[综合类]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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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最引人注目的恐怕就是“房子”的问题,一直以来,中国都有男方出钱买房的传统,所谓养女孩是“招商银行”,养男孩是“建设银行”。一度以来的舆论之潮,丈母娘看女婿,首先看的是房子,看的是家产。还有一度遭受非议的婚外同居补偿“二奶”条文被取消,回应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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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的社会,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有富家男,难道就没有富家女,既然是“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同样也会有“丈母娘买房,女婿没份”,想通情理后也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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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永远是第一位的,哪怕在浪漫的爱情面前,啥时候都要理性,这就是司法解释的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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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以后会越来越比老婆值钱


文、丁锐


    在我们贵州农村,男人花钱买房子、娶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坊间还有一个说法和不成文的规定:嫁出去的姑娘,泼出的米汤。
    道理不言而喻,一个姑娘被嫁出去以后,就意味着她从此与父母、兄弟姐妹不但不再同处一室,而且连娘家的土地、财产等都得不到“瓜分”了。
    年幼的时候看见姑娘出嫁,一般要啼啼哭哭三天三夜,而且还不能进食,第一个哭的就是自己的父母,然后是长辈、左邻右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甚至连参加婚礼的陌生人都要哭个够。
    那种缠绵至今让我记忆犹新,出嫁的姑娘们,平时欢欢喜喜,水灵灵的姑娘们在出嫁的时候却哭得死去活来,哭得肝肠断裂,哭得昏天黑地,哭得奄奄一息。
    小的时候见到哭嫁的场面感觉非常好玩,随着岁月的流逝,阅历的增长,才猛然间发现,原来我们这些臭男人真的不懂女人,一点都不懂女人。
    作为男人的我们,可以顺顺利利的呆在父母身边,可以大摇大摆的继承父母的财产,而作为女人的她们,在达到结婚年龄的时候,绝大多数不得不被赶出家门,从一个地方迁徙到另外一个陌生的地方打发余生。
    其实,这已经非常不公平的了。
    从娘家到婆家以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你还不是“自己人”,你的言行和举动稍有不如人意的地方,轻则被指指点点,重则被赶出婆家,成了真正的“无家可归”的人。
    因此,你得必须拿出吃奶的力气,学会孝敬自己的公婆,尊重自己的长辈,爱护丈夫的亲友等等;你得学会做家务,干脏活,干苦活,干重活,干累活;最后你必须要做的是,你得给你的丈夫生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
    科学上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生男生女其实最大的责任在男人一方,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很多人都把生育不生育,生男生女的棒子一棍打在女人身上,让她们千百年来承受了莫名的痛苦和冤情。
    现在的情况变得更糟糕了,就在今天,就在2011年的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敞开大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在想,随着该新闻发布会的召开,随着新法规的执行,女人会越来越变成男人的一种附属物,除了自觉担当起保姆、性奴的角色以外,男人一旦在婚前拥有了一套或多套房产,这些东西和作为妻子、爱人、老婆、贱内的她们一点都不相干,房产会越来越变得比老婆值钱。
    因此,男人们会更加对自己的女人颐指气使,因为分手以后,该净身出门的不是作为强人、地头蛇一方的男人,而是本来就弱不禁风的女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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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新婚姻法竖中指  
  
文(陆琪)

今天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再度出台。自从新婚姻法上市以来,便屡屡出司法解释,而种种司法解释,都是在假借公正平等之名,占女人的便宜。

今天出台几条,其实简明扼要,都是围绕着房产而来。为什么围绕房产而来?就因为中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男人不断出轨离婚,而离婚最大的障碍就是房产。如今就是排除房产的障碍,使得出轨的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离婚。

肯定有人认为我说话偏颇,没错,我是偏颇的,但我说几个不偏颇的事实出来。

首先,中国夫妻离婚越来越多,这个是不是事实?

其次,离婚案例中,以男方过错为主,这个是不是事实?男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远远高于女方出轨,这是不是事实?你要说这不是事实,我只能说你罔顾事实。

最后,很多男人出轨后不敢离婚或者不舍得离婚,是不是因为房产分割?恩?是不是因为净身出户的威胁?



以上三点逆推回去,我再说一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男人们扫清离婚的障碍,请问我说错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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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法制社会的一大进步



文/黄枣娃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并于13日正式实施。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看完相关内容,我有一种举双手赞成的冲动。这不是说明我有什么私心,或是什么见不人的意图。而是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看到了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些好处。让我们看到了法制社会中相关法律的完善,不管这种纯法律意义上的完善是否对实际事件有多大的帮助,至少有了法律的依据。更重要的是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处理亲情、道德与法律等之间的关系有了较大改进。不但兼顾了中国几千年以来的人情道德观念,同时让法律在法制社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可以说,这不但是法制社会的一大进步,更有助于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还有利于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



        首先就此条解释的表面意义来看,体现了对父母的尊敬。父母只对自己的子女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对子女家庭及其成员照顾的义务和责任。现在的社会是,子女结婚以后如果没有房子,双方父母也跟着着急,都希望自己的子女早日拥有一个安稳的住所。在子女一时没有能力买房的时候,往往都是条件较好的一方父母主动拿出积蓄来帮助子女,条件差一些的更是双方父母都一起来帮助子女完成买房。此时的很多父母都是顷其所有,拿出所有养老的钱,却不一定能换来一个安稳的晚年生活。此时此刻,能明确父母在子女不动产中所付出的份额及共有权利,也是对父母晚年的一种保障。



        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夫妇双方乃至双方父母,少了对自身及子女财产一些不必要的担心。有利于减少家庭生活中对一些大件财产的顾虑,同时也减少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增加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信任。少了财产的纠纷,也更利于婚姻的稳定与长久,让家庭更加和睦。

        

        明确的财产分配,对“啃老”象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以前在没有明确父母在为子女置办财产时的份额和共有权利时,子女因为没有财产共有分配的压力,而总是把父母的帮助当作理所当然。反正父母帮没帮自己只有天知,地知,我知,父母知,子女很容易就把父母给自己的帮助当作自己应得的。久而久之,父母帮自己的事也就完全忘记了,当作从来都没有发生过一样。而在明确了父母对子女财产的份额和共有权利之后,子女时刻都会提醒自己这财产不完全属于自己所有,时刻会有一种心理上的压力。这种压力和提醒会变成对父母的一种愧疚,最终让我们明白,还是我们以自己的能力所置办的一切才会让我们安稳和安心。



        明确后有利于房价的稳定甚至是下跌。反正房子也不再是夫妻任何一方实实在在的保障,买不买房子与是否结婚的关系已经不再那么明显。就算对方有好多房子,我去与他结婚那房子也不一定是属于我的。在这种不公平的心理压力下,共同出资买房结婚或是干脆租房结婚,会更让对财产没有实际拥有权的一方心理更加踏实。如此以来,房子也将不再是结婚的一个硬性条件,延后买房或不买房的人将越来越多。



         明确后更利于夫妻婚后同甘共苦、一同创造美好未来。因为婚前的一切,不一定属于婚后的双方,那婚后的双方更愿意在结婚以后一同努力地创造一切。夫妻双方只有尽量保持家庭中一切的共有权利,只有共同享受了家庭中所有一切的义务,才能真正体现夫妻的共同体,体现家庭的完整性。



         明确后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真实意义,它让婚姻不再过多地掺杂着物质婚姻的原素在里面。从而使得以感情为重的婚姻越来越多,以物质为重的婚姻越来越少。当然,物质是维持一个人,一个婚姻,一个家庭最重要最不可缺少的东西,任何人都不得忽略。只是“宁愿坐在宝马上哭,也不坐在单车后笑”的言论,不再成为婚姻社会的主流。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这个明确让我们的社会真正去逐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其实,我们平时经常喊出的所谓男女平等,只是多了一些对妇女的尊重。而实际是,大多的妇女在结婚之后还是走上了家庭主妇、相夫教子之路。这样一来,很多妇女便在结婚后依然失去了较多的话语权、主动权以及经济权。很大程度上,女人仍然在依靠着男人生活,家庭中依然是一片男主外女主内的远古场景。这样的场景何来真正的男女平等之说。



         真正的男女平等,应该是夫妻享有共同的家庭主导权,享有共同的家庭义务和责任。比如挣钱养家不再是男人一个人的事,养育孩子也不再是女人天经地义的责任;男人也有相妇教子的责任,女人也有工作赚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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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觉得自己的才是自己的   父母爱人愿意送给自己的也是自己的  别的不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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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在进步 司法也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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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人说新婚姻法是企图用家庭矛盾代替国内其他矛盾,你会回答:“你相信吗?我反正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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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男甲和女乙要结婚了。按照新婚姻法,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了份协议:
一、男甲买房,购置家具电器,一应俱全。女乙陪嫁现金20万元,存于自己名下。若以后离婚房子,家具全部归男甲所有。
二、婚后男方一切花销全部由男甲承担。女乙一切花销由女方承担。
三、女乙不承担做家务,生孩子的义务。若男甲要求女乙为男甲做家务,洗衣,做饭,有偿付费,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若甲男要求要孩子,在协商女乙同意的情况下,生孩子的辛苦费用由男甲一次性付清,由于怀孕生孩子女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健康营养费等一切损失也有男甲一次性补偿。带孩子的事情由男甲父母做。
四、女乙有工作的权利。所得收入全部归女乙。
五、女乙可以住男甲房子,也可以另外自购房(租房)居住。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工作。
六、双方父母由各自承担赡养义务。
七、女乙有权拒绝男方提出的一切合理和无理要求(包括夫妻生活)。
若以后离婚,房子归男甲所有,孩子归甲方抚养,女方有探视权。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甲: 女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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