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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本月起,物业服务收费被套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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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半年
■在基准价基础上,物业服务费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

本报讯(张建忠  杨婧)  业主被要求提前交齐一年的物业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单方面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不通过价格管理部门……这些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被套上“紧箍咒”。记者昨天获悉,我市已出台《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热点问题作了必要的政策调整和规范,该办法于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已达60家,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已基本覆盖全市。为了使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更公平的市场内竞争,新办法规定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即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服务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在以前,物业服务的等级和收费标准都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确定。目前实施的新办法明确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售二十个工作日之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委托管理合同、公建配套文件和公共服务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价格主管部门为业主审批把关,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此外,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而老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则长达一年。但是,考虑到旧有合同的延续性,如已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来源:江阴日报
发表于 2011-3-8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单方面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不通过价格管理部门……这些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被套上“紧箍咒”。

这段貌似一点依据也没有!

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预收不得超过12个月。

而无论是江苏省或无锡市,都是规定为半年,只有江阴规定为12个月,不是开发商或物业自作主张的。


当然,欢迎新办法改正原来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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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交了两年呢,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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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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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费能涨20%?谁说了算?业主肯定不想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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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物业收费,打造和谐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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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很河蟹![s: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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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希望ZF能多为民办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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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啊 ,最好是不能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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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多了个收费的部门而已,这下子物业要去打点有关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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