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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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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知名学者于建嵘开设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颇受关注。一方面,是网友纷纷将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希望家中有孩子失踪的父母能借此信息找到自己被拐的孩子。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也提醒网友,如发现乞讨儿童有被拐嫌疑的请立即拨打110。

        由学者发起,以微博为平台并由广大网友参与的这项“解救”实践,试图通过网络所带来的技术性变革,扭转以往在解救乞讨儿童上信息隔绝的困境。此项“解救”成效究竟如何,自然还有待时间来检验。但在“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这一微博运行仅仅数天之后,我们已经乐观地看到,微博所带来的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这一社会力量如能保持良性运转,它所能带来的社会收益将无可估量。

        反过来看看有关部门:
公安部门为何对儿童乞讨“不告不理”   
        儿童保护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尚晓媛在谈到我国儿童保护现状时说:“目前,我国的儿童保护工作实际上主要依靠公安部门,包括打拐、制止儿童虐待等工作,都是找公安部门。但是,公安部门不是专司儿童保护的机构,在儿童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告不理’的现象。共青团和妇联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职责,但都不具有行政权力。现在,我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设立了儿童福利处,但儿童福利处目前的权限只限于孤残儿童救助。


地方政府为何拿“情况复杂”推卸责任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仅就这一法条的施行而言,年满六周岁的乞讨儿童都应接受当地政府的调查和救助。尽管这一工作可能会涉及复杂的异地协作和部门协作,但“复杂”并不是地方政府可以一推了之的理由。



对儿童乞讨熟视无睹,就是失职
        与乞讨儿童相关的另一项政府职能,就是打击隐藏于乞讨儿童身后的刑事犯罪。除拐卖儿童外,刑法还明文规定了“强迫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即构成犯罪。对网友而言,在发现乞讨儿童之后,既可以“随手拍”上传到微博,也可以同时向警方报案。对公安部门而言,不管有无接到报案,也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的信息,只要是本地出现了乞讨儿童,都应进行调查处理。与司法的被动属性不同,侦查是一项主动的权能。并不是所有的乞讨儿童背后都有刑事罪案,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排除暴力、胁迫或拐卖等犯罪嫌疑。从法治的角度看,对儿童乞讨熟视无睹,就是一种失职。
发表于 2011-2-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个 [s: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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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利益的事情,政府会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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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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