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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醉驾条款引人大常委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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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连宁委员表示,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李连宁委员认为,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但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夏绩恩代表则指出,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他说,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没有主观故意性,但饮酒的人在饮酒时是有清醒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是知道酒后驾车危害的,因此要从重处罚。夏绩恩还建议,应对“醉驾”交通事故专列一条,指导司法实践。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丛斌委员建议:单纯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把“醉酒”改成“酒后”,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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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s:394]希望早点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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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喝酒了[s: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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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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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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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跟有面明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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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自己  也为了他人  以后不要醉酒驾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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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是第一。喝酒无所谓[s: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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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不开车,牢记于心[s: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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