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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刑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醉驾条款引人大常委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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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醉驾”入罪,能对这一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认为,以往刑法都是根据后果定罪,这次关于醉驾的定罪是一种进步,有利于保护群众安全,遏制醉驾。
  “醉驾”,是一个人人痛恨却又屡禁不止的行为。公安部曾统一部署全国开始严厉查处酒驾,但是仍然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有关专家分析指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给人们留下了“侥幸”的心理空间。
  为此,一些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关口前移,从立法上完备防范体系。
  但审议中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重对待“醉驾”入罪问题。李连宁委员表示,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李连宁委员认为,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但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夏绩恩代表则指出,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他说,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没有主观故意性,但饮酒的人在饮酒时是有清醒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是知道酒后驾车危害的,因此要从重处罚。夏绩恩还建议,应对“醉驾”交通事故专列一条,指导司法实践。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丛斌委员建议:单纯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把“醉酒”改成“酒后”,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有人建议,除“醉驾”外,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等危险行为也应在刑法中予以明确。陈春平代表建议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或者在现有条款中增加一些兜底字眼。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参与审议委员称醉驾入罪易造成打击面过宽

  “目前对于醉驾入罪的问题有点情绪化倾向,大家对醉酒驾车、在路上飙车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法律来管了,在入罪方面,要十分慎重。”12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李连宁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近两年,成都、南京、杭州等地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今年8月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规定:“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此规定作为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增加的一条。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首次入罪的“危险驾驶”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二次审议稿,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如果有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月21日下午分组审议时,部分委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加大对醉驾、飙车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表示赞同,但同时对如何细化法律规定提出建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说,草案对飙车行为用了“追逐竞驶”的定义,所谓“追逐”,应该有两个人以上,如果是一人开车有飙车行为,是否能适用此条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作案”和“团伙作案”要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追逐竞驶”本来就属于情节恶劣,如再专门规定“情节恶劣”,在实践中还会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制定法律,要简单、明确,更要具有可操作性。

  严以新委员则提出,草案中有关危险驾驶的规定不够全面,吸食毒品驾驶也会产生一种错觉,实际上和酒醉驾车性质一样,是不是也要规定进去?现在有很多超载现象,这样容易导致车祸,建议在定义上应该拓宽一些,加上超载车辆、吸食毒品后驾驶,或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报废车辆等。

  丛斌委员则对如何界定醉酒提出意见,是单纯的以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来界定醉酒,还是根据其表现界定醉酒?如果从医学的角度来判定谁醉酒没醉酒很难,因为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目前交管部门对于血液当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就认定是醉酒,但是有些人超过200毫克照样很清醒,而有的人达到20毫克就已经什么都不知道了。

  醉酒难以界定,犯罪主体就不好确定,否则将来在醉与非醉的问题上将有扯不清的问题。丛斌委员建议,一种方法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或者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不少委员提出的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李连宁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表示,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在情节把握上要更细化,比如醉酒驾车造成了交通拥堵,即使没有伤人,也要受罚。如果刚刚喝醉酒,从宾馆里出来刚要出发就被抓住了,这样也要处罚的话,可能会扩大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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