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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车库门]  全体业主拥有8种未分摊的附属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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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国家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法规,长期以来,小区车库的权属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业主,就像现在的香樟花园“车库门”。

香樟花园4号楼,5层2单元20户人家,每个单元配备一个公共自行车库。前不久KFS把东面一个车库给偷偷“卖”了。

跟KFS讲天理良心社会公德什么的,不在此话题范围,这里暂且只讲法律!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附属房屋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

(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

(三)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

(四)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五)建设单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六)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七)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见:

http://policy.1jiayuan.com/guizhang/shizf/2009-12-02/352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全文见:

http://baike.baidu.com/view/15668.html?wtp=tt



从道义上说,KFS不应该损害19户人家的方便,来填自己深不见底的金钱欲

壑。从法律上讲,KFS不应该或者法盲,或者挑战法律权威。从政治上说,K

FS领导大概是共产党员,不能不顾“八荣八耻”,不要“和谐社会”。从经

济上看,卖别人的东西,钱进自己口袋,最后偷鸡不成,可能做的是亏本的

买卖。

奉劝那个偷卖车库,演“车库门”的KFS领导,一定要知错就改,重新抉

择!
发表于 2010-10-30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的法规在江阴没有效力,看看《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停车场所,方可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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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理由,公共财产占为私有肯定是不合法的
开发商出售公共车库,开发商违法了
如果购买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不合法的财产
后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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