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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每天路过的发现,每天的失望。到底我们是业主还是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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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江物业,我们业主到底是主人还是房客??为什么对我们的意见如此不作为。揭露的问题为什么不处理?就知道想办法收我们的停车费什么的,告诉你个物业。按法律来说,我们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小区内的任何收入都应该归我们业主。因为你个物业是牺牲了我们广大业主的道路面积来获得收入。这是侵害了我们的权益。希望物业能有所为,否则我将号召大家拒绝交纳物业费。原谅我的愤怒,但是如果是我自己一个的家请了这样的管家,我是肯定马上就开除了它。
发表于 2010-8-16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费合理,才能深得民心![s:367][s: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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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知道要钞票啊。。。。。。。事情不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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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号召大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我更他拒绝交纳物业费,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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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用号召,他来催不给他就是了,半年的时候就要来收全年的费用,真是笑死了,鸟都不鸟他!物业要再是这副德性,年底的时候物业费不要来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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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要搞清楚谁是这个小区的主人
举个例子:地下室人防部份及架空层不说,就说说小区道路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物管圈地收费明显是侵犯了业主的权利。

小区道路我们只是有使用权,并没有产权,
但我们有权要求物业给我们营造舒适有序的小区生活环境,
你可以派人对公共停车场进行保养,打扫卫生,看管车辆,也需要一定的人工和费用(可以收费,但要给我们明细)。
我们有权力不允许物业在营造环境的同时赚钱!(不是不收费,而是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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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款规定明确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的范围,即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停车位的归属当然地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属业主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销售合同等都不得以约定排除此类法定车位的归属权。这里的其他场地应是计入公摊面积的属于业主共有场所等,如绿地、、公园、广场等等。对于该车位的使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由业主大会确定使用权的分配规则。无论是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车位,或将车位出售或出租,如果有上述行为的,视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其他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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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春江没有业主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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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利令智昏,自甘堕落[s: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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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jsjjcxh于2010-08-17 00:40发表的  :
春江没有业主委员会吗?

春江有业主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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