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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原来真的是可以在主体封顶收取80%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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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预售款的监管:
    开发商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须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并在预售方案中说明,预售款必须进入专用帐户用于工程建设。开发商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预售价格和商品房开发进度的比例分期收取预售款,期限和额度必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收取预售款第一次一般不得超过房价总额的30%;第二次在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主体结构时收取,一般不得超过房价总额的50%;余额在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收取。



居然真有这个文件。。。。。。。
发表于 2008-6-2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这是江阴区域提倡这么做的文件,还是强制执行的文件呢?可否将红头文件发来见识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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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看看吧。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

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5〕51号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地税局
(2005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江苏省、无锡市文件精神,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把握调控目标和要求。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调控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业发展规模与城市化进程要求基本相适应,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房价处于区域中等水平,全市房地产业总体保持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整治。
当前,我市稳定住房价格的目标和任务是:及时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持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保持住房价格相对稳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优化住房供给结构,强化规划调控和土地供应管理。

    调整优化住房供给结构,着力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量,形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以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强化规划调控,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用地。
    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卖土地”行为。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履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规则。

(一)严格市场准入。
    房地产企业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中介企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须经工商登记并到市房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二)规范预售行为。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六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工程;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三层结构工程),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采用预定或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款项,对无证预售行为,将依法处罚。

(三)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规范广告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刊登项目形象广告;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刊发预售广告;预售过程中不得发布不实价格等信息。二是严格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从2005年7月开始,预售商品房的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布,购买人要求购买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签约决策期限不得超过10日,购房合同签订后必须于15日内在网上进行备案。开发商和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虚构预售合同,不得为炒房者变更或撤销合同提供便利。三是规范营销代理行为。开发商委托代理机构销售必须登记,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销售人员须持证上岗。

(四)加强预售款的监管。
    开发商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须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并在预售方案中说明,预售款必须进入专用帐户用于工程建设。开发商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预售价格和商品房开发进度的比例分期收取预售款,期限和额度必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收取预售款第一次一般不得超过房价总额的30%;第二次在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主体结构时收取,一般不得超过房价总额的50%;余额在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收取。

(五)严格开发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项目手册、项目资本金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等制度,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
(六)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罚力度。
    建立房地产市场纠纷调处机制,对于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等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房地产企业,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予以曝光;对严重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四、严格执行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加强税收征管。

(一)关于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
普通住房应同时具备三条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成交价格的1.44倍(含1.44倍)。

(二)关于契税的征收。
1.个人在2005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商品住宅房(包括二手住宅房)符合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否则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在2005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预售商品住宅房,并根据规定在2005年6月20日以前到市房管和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否则对不符合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预售商品住宅房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3.拆迁安置住房根据面积实行产权置换难以计算差价的,相当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面积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关于营业税的征收。
1.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
2.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5%的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有关工作要求。
    新批准的容积率不满1.0的住宅项目名单,市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和地税部门;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成交价格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经加权平均后测算住房综合平均价格,报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公布一次。

五、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市房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江阴房产信息网”,增设“新商品房市场”栏目,加强对“二手房市场”和“信用档案”栏目的管理,全面客观实时发布各区域二手房价格和新楼盘坐落、套数、面积、价格及销售等信息,让市民及时了解房地产市场的动态信息。同时,积极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价格水平与价格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房地产市场透明度,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使居民潜在的住房需求有序释放。

六、本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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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与实际往往有一定的差距,称为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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