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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活动] 江苏规定物业小区停车费7成须用于住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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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5月14日电(记者 邓华宁)江苏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日前联合出台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新规增加了物业小区内停车收费的内容,尤其对于不少业主质疑的“物管收了那么多停车费都干嘛去了”这一问题,新办法中明确要求7成应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益于小区业主。

新《办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或共有、或共用车场(库)特定空间停放汽车的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停放服务费;用于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停放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出租人负连带交纳责任。停车服务费由物管按合同收取,可以按车位(库)数量计收,也可以按登记的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于停车费的用途,办法中也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发表于 2010-5-1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很好,真正实现起来又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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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是谁在监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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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5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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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就靠业委会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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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西城浪子) 的帖子

这个有不确定性 [s: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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