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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好管家,是抛弃还是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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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妥协是思想家的愚蠢,却毫无疑问是政治家的智慧。
  
   不能否认,好管家的乱收费和各种卑鄙手段,让每一个抱有美好愿望拿房装修的香樟业主都痛心不已。今日的香樟,好管家以羊头狗肉的方式匍匐在业主面前,它正如秦晖所说,以左的名义抢劫,以右的名义分赃。好管家在对‘分赃原罪’暧昧含混的情况下,执意要把香樟换成一个纯正的狗头。而香樟业主又在疮疤的羞涩下,仍然对这个羊头招牌抱有幻想。
  
   乱收物业费,封阳台,搬霸,霸王条款等等....香樟业主的忍耐已经到了极限,好管家也已经认识到愈来愈多的事件已经威胁到了它的生存和发展。
  
   我不愿称好管家为物业,因为它的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血。马克思对资本积累原始阶段溃烂的描述,几乎是香樟现状的翻版。
  
   我们需要妥协,但这不是投降,有些问题是可以妥协的,有些问题却是要坚决抗争的。
  
   业主的利益,终归要用权力去争取,我们不应该过于爱惜自己的羽毛,只求自身清白的美誉,却完全不理会权力沦陷在某些利益集团的手中,任由他们为非做歹,给香樟业主制造更深重的苦难。却是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
  
   我们要用某些方式争取权力,并且把权力真正还给我们业主,这并无不妥,如果我们只是在论坛中清高的批评,那么肮脏和邪恶只会窃笑或者偷偷嘲笑我们的懦弱,甚至他们会当面称赞我们的不作为。
  
   好管家,是否还可以救药,是抛弃还是争取?我想这是每个香樟业主都在痛苦纠结的问题。我也同样在挣扎这个问题。
  
   如何争取权力,是使用特别方式还是温和争取?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事实上,事情的发展并不取决于业主们的素质,而取决于业主们的忍耐能力。香樟业主应该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在风暴来临的时候,是支持它?欢迎它?还是引导它?
  
  
   我们需要的是联合,不仅是业主们联合起来,而且要和其他各方面联合起来,这样才有可能对强大后台的好管家和KFS利益集团。这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前进还是让步,坚持还是妥协,该是做出决定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0-4-20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的心里都有一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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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管家称不到有强大后台,老板是新桥人,以前搞电梯安装维护的,与KFS关系比较好,不然接不到前期物业,净利非常可观。1.7元/平方不知怎样算出来的,今后肯定要重新审核。

业主不是羊,物业有数一点。不要认为收到了钱就是你厉害,也不要认为前期物业做完,你们业主要我做我还不想做。物业你们是新公司,三级资质而已,谦虚使人进步,业主团结起来能量是十分强大的。业主不是水,物业你也不是船,KFS不是你的衣食父母,认清谁是爹妈。江阴地方不大,做坏了口碑,KFS以及疾恶如仇的江阴人民也会把你当成抹布抛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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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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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留下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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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首长) 的帖子

说多也无用,多说也无用,你要领导改变目前现状,才不愧对你所谓“首长”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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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公示名单(20100408号)

时间:2010-4-9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94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索引号 BA25-E0100-2010-031 生成日期 2010-4-9 发布日期 2010-4-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内容概要: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公示名单(20100408号)

说明:1、对下列企业申请事项有异议的,请向无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反映,电话:81009853。

序号
企 业 名 称
申 请 事 项
法人代表
地  址

1
江阴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郁震方
江阴市长江路218号1905室

2
江阴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陈晓燕
江阴市阳光路2、4、6号

3
江阴市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陈军
江阴市通江路164-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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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去投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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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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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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