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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yor2228

关于华西房产公司最新开发的丽岛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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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情景洋房一楼多少钱一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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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4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p>去看了一下 售楼处脏乱差不说,冷冷的售楼小姐真让人不放心买他们的房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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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房子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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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p>一有人退丽岛的房子啊?100左右的!</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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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知道这房子附近的规划如何? 那几个大烟囱会不会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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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2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p>肯定不会搬啊!红柳的新厂刚建还没完全投产呢怎么会再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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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4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mayor2228,该帖子的发起人,看到这么多人关心这个帖子,很是高兴啊,好久没来看看了,到不是因为大家觉得这个房子怎么怎么的,而是为大家能有这份参与讨论的心而感到高兴,不管大家喜欢不喜欢这里的房子,都祝愿大家能住上自己满意的房子~,另,mayor2228我,已经把这里的房子给退了,呵呵,可谓有缘无份那,实在太远了,只好放弃了呵呵~,周边我也去看了下,实在看不出近期能发展起来的趋势,前些日去退房跟售楼小姐聊天的时候,他们也坦承该地块发展起来至少点三五年,但不管怎么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该买这里房子的人注定要买,坚定下决心,不想买的,趁早打算,正所谓松弛有道吧,哈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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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地产精英</i>在2006-9-30 12:59:50的发言:</b><br/><strong><p>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排号、定房、内部认购或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 <br/>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p><p><strong>法律责任</strong></p><p>         </p><p>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p>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p>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p><p> <strong>第六条</strong>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p><p>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p><p>  <strong>第七条</strong>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p><p>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p><p>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p><p>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p><p>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p><p>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p><p>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p></strong><div style=\"PADDING-RIGHT: 0px; MARGIN-TOP: 10px; FONT-SIZE: 9pt; OVERFLOW-X: hidden; WIDTH: 97%; WORD-BREAK: break-all;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normal; HEIGHT: 200px; WORD-WRAP: break-word;\"><p>国家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p><p>“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的订金,这是一种变相的预售行为,属违法。其实,开发商这种变相预售的做法就是在利用消费者的钱赚钱”。</p><p></p><p>市房地产研究所的有关专家深感忧虑。他们认为:这种以认购的方式交的定(订)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购房人是根据图纸选的户型,等房子实际建成后,若消费者不满意,只能选择退定(订)金。而在其他方面,开发商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样,若消费者感到房子质量有问题,最多也就是在没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得到返回的定(订)金。其次,最令人担忧的是,一旦开发商无力开发,或卷款走人,受伤的肯定是购房者。</p></div></div><p></p><font face=\"黑体\" color=\"#c43c3c\" size=\"3\">政策文件有卵用!!我们老百姓有能力去查吗?政府监管呢?还是早就“猫鼠同穴”啦!</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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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又去售楼处看了一下,好像c区的全部卖完了,只剩几套别墅。我真的奇怪,这么高的价,这么偏的地方,为什么卖的这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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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牛啊,狗屎也能卖的这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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