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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水一色

“陈述一个事情经过”就是“歪曲了一个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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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你去查一下中介费的定义吧,客户委托你去买房,你没有帮客户达成成交,客户会付中介费给你?你在痴人说梦呢吧!本案要说跳单的话,如果卖主跟中介签有唯一委托协议,那卖主可以称之为跳单,跟买主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你有这么多事实为什么要到买主的厂里去闹?怎么不把书面的事先的约定拿出来直接到法院去打官司,而要在这里狂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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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案例可以参考没什么可以狡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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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说案例,cavero网友例举的案例最相似,法院判决中介败诉,幸亏法院不是你家开的,要不然中介行业就玩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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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用你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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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飘雨 于 2013-4-15 18:50 编辑

空话,残酷的现实是群众往往被黑中介忽悠。“中介”二字前面常常加个“黑”字,而其他行业则没有,这是有道理的,说明群众的眼镜是雪亮的,你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吗?{: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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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本目的就是要最终清除无视职业道德的行业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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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水一色 你好!虽然不知道这位英雄是谁?首先在这里非常的感谢你出来打抱不平,真正的内幕只有我们当事人最清楚,现在这与这些小人已经没有良心与道德可言语了,钱字当头,在他们的眼里是只有歪理,不要与他们白费口水了,今后我们就大家努力"竞争"吧,,不要与没素质的去争理了,因为永远是争不出个理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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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买卖双方接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就被视作与中介公司达成了“实际的委托关系”,而做为委托人则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委托报酬。一旦无法达成和解,中介公司在收集了相关证据之后就会将买卖双方共同起诉,除了主张自己应该获得的合法佣金之外还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性的处罚。
         通过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看过房,这一事实应该视作与中介公司达成了“实际的委托关系”,何况买卖双方已经通过该中介的牵头进行了面对面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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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现在有正义的人还是很多,今后睁大我们的眼睛,保护好我们自己,,
  恶意的掀风作浪,小心砸自己的身上,奉劝还是留条路今后好好走,不要太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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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情不要太过头,安稳的日子谁都想过,做事情还是给自己今后留条阳光大道,心不要太黑,睡在被窝里,模着良心问问自己,......心太黑的老天多不容,人生半辈子,今日不知明日,修个好身体,平安就是福!
再次感谢为我们说公道话的人,,好运会永远伴随你们!{:soso_e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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